看病看坏眼睛,前任律师已放弃,维权1年半无路可走,最终如何破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兴航

案情梗概:

2017年8月27日原告李XX因右侧面部间断性疼痛1年到被告成都XX医院就诊,入院当日进行了一次手术,住院期间又进行了两次手术。出院后,原告李XX发现自己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并时长伴有疼痛。为确认是否系术后后遗症或医疗事故,原告李XX到华西门诊就诊,华西门诊医生告知有较大概率系被告成都XX医院诊疗不当造成,故原告李XX委托A律师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但该诉讼原告李XX申请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法院移送委托的3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无法鉴定,原告李XX在法院的劝导下先行申请撤诉,A律师告知原告李XX案件处理不了,鉴定不出来就只能认栽,结束了案件代理。而后,原告李XX经过向赵律师咨询,找到成都XX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鉴定书认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成都X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于是,赵涛律师正式介入代理,但由于原告李XX的视力受损水平达不到评定伤残的程度,即便胜诉也仅能获赔几千元,故赵涛律师开始了缜密谋划,最终取得有利调解,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难点:

1、医疗过错鉴定无法鉴定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受损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用什么证据证明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2、患者的受损程度未达到评残的程度,依法律规定治疗原发疾病的款项又不能退,后续能够获得的赔偿较低,如何使得维权收益更大化,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及措施:

1、除了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也是医疗损害纠纷的主要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申请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本案的鉴定突破口是医院并未按条例要求完成诊疗、手术的完整记录,没有给患者及时提出医疗建议,最终由此认定被告医院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构成过错。成为本案突破口之一。2、原告作为患者所受损害暂时评残不了,且医院仅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为了尽可能提高赔偿金额,律师要求原告进行专业的眼睛视力检查,发现原告的视力还呈下降趋势,在与司法鉴定所的老师进行充分沟通下,认为有可能最终能评上10级。考虑到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时间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生效之日,故赵涛律师建议患者先行观察,过几个月再看看视力下降的情况,最终在等待半年后,发现患者的视力下降到了能够评残10级的程度,又再观察后,视力趋于稳定,不可能降低至9级,律师立刻起诉,争取到了相对较高的赔偿。

法院生效调解:

被告成都XX医院在2021年X月X日前赔偿原告李XX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

案件小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因果关系鉴定及评残,医疗事故的形成原因本身就非常复杂,律师需要结合司法鉴定、医学等多方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为起诉做好充足准备。

对于患者而言,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本身司法鉴定也好、医疗技术鉴定也好,都是需要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的,有律师的把关将更可能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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