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他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发现后能追回吗?追回的份额是多少?下面我谈谈这个敏感的问题。
01
真实案例
(案例中均为化名)
刘世贤(丈夫)与品如(妻子)系夫妻关系。
刘世贤与艾莉于2018年12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刘世贤给艾莉3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艾莉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7月,刘世贤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60万元购房款。2019年3月,刘世贤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艾莉,房屋产权登记在艾莉名下。2019年11月至2020年期间,艾莉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刘世贤索要资金,刘世贤共给付艾莉350万元。2019年8月10日,艾莉与案外人张三签订借款协议,张三承认实际收到300万元借款。
2020年8月,品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刘世贤赠与艾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艾莉返还现金350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并要求张三返还300万元。
02
法院裁判情况
艾莉与刘世贤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刘世贤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5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刘世贤未经品如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艾莉,侵害了品如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三明知艾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艾莉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30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品如。遂判决:
(一)艾莉向品如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刘世贤承担;
(二)艾莉向品如返还350万元;
(三)张三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驳回品如其他诉讼请求。
艾莉、张三不服提起上诉
刘世贤向艾莉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刘世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艾莉向刘世贤索取资金350万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艾莉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本案后经某检察院提起抗诉
法院最终判决刘世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艾莉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5万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50万元,张三应对其收到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03
案例分析
老肖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刘世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艾莉同居生活,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艾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刘世贤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明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刘世贤赠与艾莉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约定不明时,应作为共同共有。故本案房屋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老肖
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应互谅互让,力争调解,以化解矛盾。判决由法院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律师的辩论理由进行自由裁量。此案本人更倾向一审法院的判决。
04
案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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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 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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