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关系错综复杂,死亡顺序难以确定,2套房子的归属无法裁判,律师介入成功理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瑶

案情梗概:

原告马XX与被告杨X系继母子关系,2012年12月7日马XX与被告的父亲杨XX登记结婚,系杨XX的第三段婚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杨X系其父亲杨XX与第一人妻子谢某某的孩子。原告马XX自行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父亲杨XX与其第二任妻子蓝某某所遗留的1大1小共2套成华区的房屋。被告父亲杨XX留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原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两套房子的产权。但因被告父亲杨XX的第二任妻子蓝某某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蓝某某父母的死亡、被告杨X是否与蓝某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均不清楚,在事实长时间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财产的继承份额无法确认,如此一来,即便原被告调解都不能调,法院劝原告撤诉,原告最终找到赵律师进行代理,对案件进行梳理,最终取得调解书。

案件难点:

1、被告杨X与其第一任继母蓝某某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蓝某某与杨XX生育有其他子女,此直接影响被告杨X能否继承及继承份额的多少;

2、蓝某某的死亡时间与被告父亲杨XX的死亡时间顺序,蓝某某父母的死亡时间与蓝某某的死亡时间顺序,无法查清,此直接影响到继承的发生顺序,进而影响继承人的范围及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3、本案原被告都没有拿得出手的证据,法律证据意识较为淡薄,法院审限临近,若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则原告只能无奈撤诉,问题将难以得到解决。

律师分析:

1、若蓝某某与被告杨X没有影响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则被告杨X是没有资格继承蓝某某在两套房屋中的份额的;

2、若蓝某某晚于被告父亲杨XX死亡,则原告仅能够从杨XX处继承两套房子的1/2产权份额;若蓝某某早于被告父亲杨XX死亡,则还需要确定蓝某某父母的死亡时间在蓝某某之前或之后,如果都是之前,则蓝某某的份额由杨XX与被告杨X继承,原告最终能继承到两套房子的3/4产权份额;若蓝某某父母的死亡时间晚于蓝某某,则蓝某某父母的份额将由其兄弟继承,则本案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将有其他人要参与2套房屋的分配。

律师措施:

1、原告告知律师希望尽快解决,自己清楚被告是被蓝某某养大的,但被告可能没有证据。律师以此为突破点与被告杨X进行沟通调解,成功将互相视做仇人的二人调解到同一战线,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将大房子的全部份额归原告所有,小房子的全部份归被告所有,(大房子的价值相较于小房子高出很多,也免去了双方都占有房子一定份额,出卖困难等情况)原告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2、针对蓝某某及其父母的死亡时间,由于缺乏证据,故律师以葬礼为突破口,让原告提供当时参加葬礼的宾客情况,是否有都参加了葬礼的亲戚,最终找到一位亲戚清楚情况,并且了解清楚蓝某某父母所居住的农村,准备前往进行调查。

3、赵涛律师与本案审判长进行沟通,申请进行律师进行实地调查并最终形成律师调查报告,申请知情且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出庭作证,以此确认案件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最终法院在厘清了案情的情况下,同意原被告进行调解。

法院生效调解:

一、被继承人杨XX、蓝某某所遗留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XXX的房屋(大房子),由原告马XX全部继承,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

二、被继承人杨XX、蓝某某所遗留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XXXXXX的房屋(小房子),由被告杨X全部继承,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

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小结:

继承纠纷往往呈现一定的复杂性,本案由于涉及三段婚姻关系,且对于被继承人的死亡顺序没有明确的证据,任何一点差异都会导致继承份额的巨大差异及继承人范围的变化,由此导致法院都无法裁判,原被告即便想调解都没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赵涛通过一步步厘清层层关系,借助法院调查令、律师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最终说服法院对案件作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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