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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化工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020年1至11月,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27起、死亡157人,同比减少16起、96人,分别下降11.2%、37.9%,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是近年来的典型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治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依然艰巨。
应急管理部强调,冬季和岁末年初历来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高发时段之一,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易对装置设施运行和人员工作状态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赶工期、抢进度易造成安全管理滑坡、风险叠加。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扎实推进各项深化整治措施,保持和巩固良好的安全形势。要深化硝酸铵等爆炸性危化品专项检查问题整改,“一企一策”有效化解超量储存、库存条件不合规等突出隐患,全面排查油气储罐、管线、码头等安全隐患,落实冬季防冻、防凝措施,严防火灾爆炸事故。要重视搬迁改造涉及的风险,特别是对重点装置设施要有专门的处置方案,搬迁改造期间落实专人盯守,防止擅自进入、违规生产引发事故。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集中公布一批2020年以来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辽宁葫芦岛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爆炸事故
2020年2月11日19时50分左右,位于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烯草酮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发生原因是,烯草酮工段操作人员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错误地将丙酰三酮加入到氯代胺储罐内,导致丙酰三酮和氯代胺在储罐内发生反应,放热并积累热量,物料温度逐渐升高,最终导致物料分解、爆炸。主要教训: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生产异常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烯草酮车间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
2.内蒙古鄂尔多斯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4·30”火灾事故
2020年4月30日8时30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化产回收车间冷鼓工段2#电捕焦油器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3.7万元。发生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2#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导致煤气漏入2#电捕焦油器内部,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作业过程中产生明火,发生燃爆。主要教训: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煤气设备组织检维修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检维修工作安排不合理,形成交叉作业;监测报警设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安全培训教育不深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3.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闪爆事故
2020年8月3日17时39分左右,湖北省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发生爆炸的装置未经正规设计,违法私自组织建设开工,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操作工在清理分层塔内积液时,没有彻底将分层塔底部丁酮肟盐酸盐排放至萃取工序,导致大量丁酮肟盐酸盐随上层清液进入产品中和工序,进入1#静置槽继续反应,反应热量在静置槽中累积,静置槽没有温度监测及降温措施,丁酮肟盐酸盐发生分解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操作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丁酮肟盐酸盐危险性认识不足,无操作规程。
4.山西孝义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4”中毒事故
2020年9月14日9时许,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VOCs处理装置发生一起有毒气体泄漏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政策,该企业计划关闭退出。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VOCs工段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将酸洗塔废液排入地槽,又把碱洗塔内的碱性废液排入地槽,地下槽内酸碱废液发生反应,生成硫化氢气体溢散导致人员中毒。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对VOCs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操作人员技能不足、临近关闭退出安全管理松懈。
5.甘肃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中毒事故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发生原因是,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主要教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设计处理方式为污水处理中和车间中和釜反应处理,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将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废水池中和处理;未对2020年9月13日专家提出15条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即违法组织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6.湖北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爆炸事故
2020年9月28日14时07分左右,湖北省天门市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在进行压滤试验时,静电引燃危险物料分解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发生爆炸的装置采用的工艺技术来自沿海省份,由于反应后物料环保处理达不到要求转移至该地区,事故企业在不了解物料危险特性的情况下,私自摸索试验,压滤过程中发生爆炸。
7.浙江衢州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火灾事故
2020年11月9日11时17分许,浙江省衢州市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事故企业3#堆场用吨桶储存的甲基氯硅烷高沸物泄漏,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粉中和泄漏出的高沸物,并将中和后的混合物装入塑料编织袋,石灰粉与高沸物继续反应,放出热量、集聚(甲基氯硅烷高沸物遇湿、遇碱剧烈反应并放热),致使混合物和编织袋起火燃烧,引燃并烧毁临近的其他吨桶,导致大量高沸物泄漏,造成过火面积扩大。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违规用丙类仓库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对甲基氯硅烷高沸物危险特性不掌握,盲目使用熟石灰粉中和。
8.江西吉安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1·17”爆炸事故
2020年11月17日7时21分左右,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开区富滩产业园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303釜处理的对甲苯磺酰脲废液中含有溶剂氯化苯,操作工使用真空泵转料至302釜中,因302釜刚蒸馏完前一批次物料尚未冷却降温,废液中的氯化苯受热形成爆炸性气体,转料过程中产生静电引起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废液处理操作规程;对废液处理工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变更管理制度,随意利用闲置设备设施蒸馏废液。(来源:应急管理部)
(编辑 黄靖茹)
典型案例分析范文10篇
化工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化工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020年1至11月,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27起、死亡157人,同比减少16起、96人,分别下降11.2%、37.9%,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是近年来的典型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治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依然艰巨。
应急管理部强调,冬季和岁末年初历来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高发时段之一,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易对装置设施运行和人员工作状态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赶工期、抢进度易造成安全管理滑坡、风险叠加。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扎实推进各项深化整治措施,保持和巩固良好的安全形势。要深化硝酸铵等爆炸性危化品专项检查问题整改,“一企一策”有效化解超量储存、库存条件不合规等突出隐患,全面排查油气储罐、管线、码头等安全隐患,落实冬季防冻、防凝措施,严防火灾爆炸事故。要重视搬迁改造涉及的风险,特别是对重点装置设施要有专门的处置方案,搬迁改造期间落实专人盯守,防止擅自进入、违规生产引发事故。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集中公布一批2020年以来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辽宁葫芦岛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爆炸事故
2020年2月11日19时50分左右,位于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烯草酮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发生原因是,烯草酮工段操作人员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错误地将丙酰三酮加入到氯代胺储罐内,导致丙酰三酮和氯代胺在储罐内发生反应,放热并积累热量,物料温度逐渐升高,最终导致物料分解、爆炸。主要教训: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生产异常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烯草酮车间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
2.内蒙古鄂尔多斯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4·30”火灾事故
2020年4月30日8时30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化产回收车间冷鼓工段2#电捕焦油器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3.7万元。发生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2#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导致煤气漏入2#电捕焦油器内部,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作业过程中产生明火,发生燃爆。主要教训: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煤气设备组织检维修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检维修工作安排不合理,形成交叉作业;监测报警设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安全培训教育不深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3.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闪爆事故
2020年8月3日17时39分左右,湖北省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发生爆炸的装置未经正规设计,违法私自组织建设开工,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操作工在清理分层塔内积液时,没有彻底将分层塔底部丁酮肟盐酸盐排放至萃取工序,导致大量丁酮肟盐酸盐随上层清液进入产品中和工序,进入1#静置槽继续反应,反应热量在静置槽中累积,静置槽没有温度监测及降温措施,丁酮肟盐酸盐发生分解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操作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丁酮肟盐酸盐危险性认识不足,无操作规程。
4.山西孝义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4”中毒事故
2020年9月14日9时许,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VOCs处理装置发生一起有毒气体泄漏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政策,该企业计划关闭退出。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VOCs工段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将酸洗塔废液排入地槽,又把碱洗塔内的碱性废液排入地槽,地下槽内酸碱废液发生反应,生成硫化氢气体溢散导致人员中毒。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对VOCs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操作人员技能不足、临近关闭退出安全管理松懈。
5.甘肃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中毒事故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发生原因是,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主要教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设计处理方式为污水处理中和车间中和釜反应处理,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将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废水池中和处理;未对2020年9月13日专家提出15条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即违法组织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6.湖北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爆炸事故
2020年9月28日14时07分左右,湖北省天门市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在进行压滤试验时,静电引燃危险物料分解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发生爆炸的装置采用的工艺技术来自沿海省份,由于反应后物料环保处理达不到要求转移至该地区,事故企业在不了解物料危险特性的情况下,私自摸索试验,压滤过程中发生爆炸。
7.浙江衢州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火灾事故
2020年11月9日11时17分许,浙江省衢州市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事故企业3#堆场用吨桶储存的甲基氯硅烷高沸物泄漏,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粉中和泄漏出的高沸物,并将中和后的混合物装入塑料编织袋,石灰粉与高沸物继续反应,放出热量、集聚(甲基氯硅烷高沸物遇湿、遇碱剧烈反应并放热),致使混合物和编织袋起火燃烧,引燃并烧毁临近的其他吨桶,导致大量高沸物泄漏,造成过火面积扩大。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违规用丙类仓库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对甲基氯硅烷高沸物危险特性不掌握,盲目使用熟石灰粉中和。
8.江西吉安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1·17”爆炸事故
2020年11月17日7时21分左右,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开区富滩产业园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303釜处理的对甲苯磺酰脲废液中含有溶剂氯化苯,操作工使用真空泵转料至302釜中,因302釜刚蒸馏完前一批次物料尚未冷却降温,废液中的氯化苯受热形成爆炸性气体,转料过程中产生静电引起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主要教训: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废液处理操作规程;对废液处理工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变更管理制度,随意利用闲置设备设施蒸馏废液。(来源:应急管理部)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个典型案例分析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题:新闻分析:人命关天!这些事故背后,都有一个共同原因
新华社记者刘夏村
应急管理部8日公布,今年前11个月,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27起、死亡157人。这一数字较去年同期分别减少16起、96人,显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是,上百起的事故还是让我们警醒,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当下正值化工和危化品事故高发时段,更要警惕。
化工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但化工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大。
为进一步推动各方深刻吸取化工和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于同日公布了8起今年发生的事故典型案例。通过梳理记者发现,这8起事故虽然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原因——涉事企业安全发展意识不牢、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例如,在辽宁葫芦岛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爆炸事故中,由于操作人员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并错投,最终导致物料分解、爆炸,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在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闪爆事故中,发生爆炸的装置未经正规设计,违法私自组织建设开工,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在湖北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爆炸事故中,事故企业在不了解物料危险特性的情况下,私自摸索试验,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生命重于泰山。在生命面前,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冬季和岁末年初历来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高发时段之一,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易对装置设施运行和人员工作状态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赶工期、抢进度易造成安全管理滑坡、风险叠加。
因此,当前各方更要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危化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和巩固良好的安全形势。
对此,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化硝酸铵等爆炸性危化品专项检查问题整改,“一企一策”有效化解超量储存、库存条件不合规等突出隐患,全面排查油气储罐、管线、码头等安全隐患,落实冬季防冻、防凝措施,严防火灾爆炸事故;要重视搬迁改造涉及的风险,特别是对重点装置设施要有专门的处置方案,搬迁改造期间落实专人盯守,防止擅自进入、违规生产引发事故。同时,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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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违规吃喝典型案例分析
2019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蔓延全国。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各级司法机关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多批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密切回应当前司法热点问题,给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及时的范例指导。
本报告通过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检索分组、聚类统计等功能,以2020年上半年度司法机关发布的305例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案由分布、发布机关、审理法院等维度进行数据分析,以期为涉疫法律事务提供参考。
一、新冠“疫情”典型案例概述
本报告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各级司法机关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布的305例典型案例作为数据样本。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法院发布176例,检察院发布119例,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布10例。
(一)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以最高院发布的数量最多
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由法院发布176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量最多,有59例,占比为33.5%,其次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20例、18例,占比分别为11.4%、10.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个发布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均在12例以下。
图1 法院发布情况
(二)最高检最早发布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且总体发布数量多于地方人民检察院
由各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19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月份发布首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最多,有56例,占比高达47%;其次为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数量均为10例,占比均为8%;河南省、北京市、福建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2 检察院发布情况
二、新冠“疫情”典型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涉及四大案由,其中刑事类最多,达到六成以上
在305例“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中,所涉案由包括刑事、民事、执行、行政4类。其中,刑事类最多,有212例,占比69.5%;民事类次之,有62例,占比20.3%;执行、行政案件较少,分别有30例、1例,占比之和为10.2%。
在212例刑事类案例中,涉及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9类案由。其中,诈骗罪最多,有47例,占比22.3%;其次是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次有40例、21例、20例,占比分别为19%、10%、9.5%;其余25类案由数量均在20例以下。
图3 案由分布
(二)案例来源于19个省级行政区域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来源地域的有220例,涉及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来源于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例,占比11%;其次为广东省、湖北省、江苏省,分别有22例、13例、10例,占比分别为10%、6%、5%;上海市、黑龙江省、安徽省等15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件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4 来源地域
(三)审理法院以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为主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明确审理法院的有220例,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7例,占比84.6%;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1例,占比9.5%;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有6例、4例、3例,占比依次为2.7%、1.8%、1.4%。
图5 法院级别
(四)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例占比最高,约七成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审理程序的158例,未明确审理程序的147例。其中,一审案例数量最多,有109例,占比69%;其次是执行程序,有24例,占比15%;破产、速裁程序、二审、再审、简易程序均在10例以下。
图6 审理程序
(五)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从文书类型来看,有180例明确了文书类型,125例未明确文书类型,在明确文书类型的案例中,以判决书居多,有137例,占比76.1%;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有31例,占比17.2%;裁定书有12例,占比6.7%。
图7 文书类型
(六)从案件类型来看,疫情防控犯罪类案件占比近七成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疫情防控犯罪类的有211例,占比69.2%;其次是合同纠纷类案例有39例,占比12.8%;执行类、破产纠纷类分别有30例、13例,占比依次为9.8%、4.3%;其他类、劳动争议类、行政纠纷类数量均在10例以下,占比之和为3.9%。
图8 案件类型
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疫情期间的热点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疫情防控犯罪方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五类罪名最多,共计142例。以下针对这五类罪名共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例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提炼裁判要点,供参考查阅。
案由 | 案例标题 | 裁判要点 |
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陈某某诈骗案——谎称有熔喷布购货渠道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9】 |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物资,而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近期,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井喷,熔喷布的产量成为口罩扩产的“瓶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抬高价格,大发“疫情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熔喷布为名诈骗财物。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假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马某某诈骗案——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8】 | 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行为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 |
寻衅滋事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柯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4】 |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之四:李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8】 | 行为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无端滋事,在定点收治医院持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三: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4】 |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鉴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12】 | 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种罪名相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更为严重,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6】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3】 | 行为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 |
妨害公务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0】 |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轻处罚。 |
结语
通过以上对与“疫情”相关典型案例的数据分析结果可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半年度发布的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数量最多,在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分别占比33.52%、47.06%,为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及时的范例指导。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来源覆盖19个省级行政区域,来源于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从案由上看,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且犯罪侵犯的客体广泛,涉及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公民财产权利等;触犯的刑事罪名也较分散,包括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罪等2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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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权威发布: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院权威发布: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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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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