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介绍
小江、小罗和小张口头协商,三人合伙出资租赁一块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经营,所得收益由三人共享。之后小江小罗将钱给小张,让小张去办理租赁、采买、种植等事项。后因经营不善,小江未与小罗和小张商量,便擅自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出去,小罗后来才知道小江转让的事情,并且小罗认为,小江转让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不认可。
02 适用法条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3 案例分析 1. 三人是否成立合伙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小江、小罗、小张三人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种植农产品(共同的事业目的),并且三人均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三人分工明确,并约定所得收益由三人共享,故三人虽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从三人的出资情况、采买设备等行为可以看出三方已经形成不定期的合伙合同关系。 2. 小江以9万元转让的行为是否对小罗和小张发生效力? 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之规定,小江擅自确定以9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的行为并未与小罗和小张进行协商,且属于重大合伙事务,其擅自处理合伙财产的行为并未得到合伙人小罗和小张的授权。故其结果不对小罗和小张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如果小江的行为因此损害了小罗和小张的利益,小罗和小张有权要求小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小罗和小张是否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视情况而定。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首先注意的一点是,能否进行合伙财产分割,要先明确合伙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案例中,虽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小江的行为,但是小江已经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三人共同的事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无法继续再合伙经营,应认为合伙合同已经终止。三人对利润及亏损进行清算后,剩余合伙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三人合伙合同未终止,则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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