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有死刑吗2024最新消息,中国还有死刑吗最新消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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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还有死刑吗

近年来,多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贪腐案件引发公众热议:有人质疑“贪污上亿为何不直接判死刑”,也有人担忧“重刑能否根治腐败”。这一争议背后,实则是法律严谨性、司法实践智慧与人性救赎的深层博弈。

一、法律之尺:死刑的“高门槛”与“精准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贪污罪判处死刑需满足“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三重标准。例如,某省交通厅原厅长受贿1.2亿元,但因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且未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最终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这表明,法律并非“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量犯罪后果——若赃款未实际流入个人腰包,或用于填补亏空、减少损失,则可能成为从轻情节。

二、司法之策:慎用死刑背后的三重考量

1. 证据锁链的“零容错”

贪腐案件常涉及跨境洗钱、虚假账目等复杂操作,司法机关需确保“铁证如山”。例如,某国企高管涉案3.8亿元,但因部分资金流向境外且难以追踪,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全部金额。死刑的不可逆性,倒逼司法系统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国际公约的“软约束”

我国虽保留死刑,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倡导“限制死刑适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少杀、慎杀”,对贪污犯的死刑适用率已不足1%。这种转变既符合国际趋势,也彰显了法治文明。

3. 政策温度的“救赎通道”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在公诉前“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避免损失扩大”,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某市委书记受贿2.6亿元,但因案发后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1.8亿元受贿事实,最终获判无期徒刑。这种“坦白从宽”机制,既是对人性弱点的包容,也是对“自首悔过”的激励。

三、制度之盾:终身监禁与财产刑的“组合拳”

我国独创的“死缓+终身监禁”制度,已成为惩治巨贪的利器。例如,某能源局原局长受贿4.3亿元,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刑罚既避免了死刑的“一了百了”,又通过“牢底坐穿”实现了比死刑更持久的惩戒。此外,没收财产、巨额罚金等经济制裁,也使贪官“人财两空”,彻底剥夺其再犯能力。

四、人性之问:死刑能否终结腐败?

从历史经验看,重刑未必能根治腐败。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对贪污5万元以上者判处死刑,但腐败案件仍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随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的建立,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厅局级干部数量同比下降12.3%。这表明,遏制腐败需依靠制度约束、监督问责与教育引导的协同发力,而非单纯依赖死刑威慑。

结语:法律的天平上,一端是正义的砝码,另一端是人性的温度。对上亿贪官不直接判死刑,并非对腐败的纵容,而是司法系统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理性选择。当终身监禁成为“无期徒刑的平方”,当赃款被全额追缴,当贪官在铁窗中度过余生,或许这正是法治对人性最深刻的救赎。

中国还有死刑吗2024

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赵某利用“教员”身份

多次强奸8名未成年女性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罪犯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多名教员采用殴打、辱骂、体罚、强迫劳动、关禁闭等方式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以赵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上述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以及拍摄视频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其间,赵某逼迫被害人长期服用避孕药,强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患有妇科病。此外,赵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王某某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

强奸未成年女性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罪犯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或冒充女性未成年人的方式,先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当演员需检查身体等为由诱骗或以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对部分幼女长期、多次强奸,并实施严重凌辱行为。此外,王某某还猥亵其他10名幼女、1名男童。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陈某某潜入初中生QQ群

选择女学生实施强奸

罪犯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1月至4月,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充同龄人先后加入20余个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随机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选择其中部分女学生,以诱骗、胁迫等方式约出实施强奸。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强奸1名未成年女性未遂,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并致部分幼女自残、试图自杀、辍学。陈某某还纠集同案犯轮奸上述1名幼女共3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奸淫该名幼女。此外,陈某某猥亵其他2名幼女,另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同时,三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遭遇也提醒我们,要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上述第一个案件中,罪犯赵某等人以未经登记成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为依托,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并以管理需要为由,隔绝家长与学员联系。赵某利用身份赋予的优势地位,以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被害人形成控制并借机实施性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暴露出个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

第二个案件中,罪犯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鉴别和防范能力弱的特点,同时注册多个网络账号、一人分饰多角,通过伪装成某著名女导演、导演助手、知名演员等方式,以“当演员需要拍裸照、需要检查身体”等话术诱骗,或以公开裸照、视频相威胁,实施性侵。该案反映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身份虚拟性、沟通私密性、技术便利性特征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广。同时,暴露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漏洞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

第三个案件中,罪犯陈某某30余岁,却冒充同龄人化名潜入初中学生群,以“广撒网”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甚至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性侵,社会危害性大。陈某某具有强奸多人、强奸情节恶劣、轮奸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且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同龄人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施压、胁迫的渐进式手段操控,最终实施性侵,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治教育不足、家庭和学校履职缺位等问题。

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始终坚持“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形式愈发多样,从源头上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机构的监管,完善准入和日常管理机制,促使相关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环境,铲除不良信息滋生、蔓延土壤,及时发现并阻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同时提示广大家长和学校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更加重视并共同开展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养成安全交友意识。

最后,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筑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方位的、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贪了几亿为什么不枪毙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它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人判处,并通过法定程序执行的一种刑罚。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 “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情况。

2、适用限制的情形。

第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对其适用死刑。而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认知能力等因素,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但如果有特别残忍的杀人手段,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三、死刑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外)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等。

2、死刑缓期执行程序。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国在死刑适用方面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量,提高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以适应国际趋势和国内法治发展的要求。

故意杀死了但是去自首

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赵某利用“教员”身份

多次强奸8名未成年女性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罪犯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多名教员采用殴打、辱骂、体罚、强迫劳动、关禁闭等方式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以赵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上述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以及拍摄视频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其间,赵某逼迫被害人长期服用避孕药,强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患有妇科病。此外,赵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王某某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

强奸未成年女性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罪犯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或冒充女性未成年人的方式,先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当演员需检查身体等为由诱骗或以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对部分幼女长期、多次强奸,并实施严重凌辱行为。此外,王某某还猥亵其他10名幼女、1名男童。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陈某某潜入初中生QQ群

选择女学生实施强奸

罪犯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1月至4月,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充同龄人先后加入20余个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随机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选择其中部分女学生,以诱骗、胁迫等方式约出实施强奸。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强奸1名未成年女性未遂,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并致部分幼女自残、试图自杀、辍学。陈某某还纠集同案犯轮奸上述1名幼女共3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奸淫该名幼女。此外,陈某某猥亵其他2名幼女,另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同时,三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遭遇也提醒我们,要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上述第一个案件中,罪犯赵某等人以未经登记成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为依托,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并以管理需要为由,隔绝家长与学员联系。赵某利用身份赋予的优势地位,以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被害人形成控制并借机实施性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暴露出个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

第二个案件中,罪犯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鉴别和防范能力弱的特点,同时注册多个网络账号、一人分饰多角,通过伪装成某著名女导演、导演助手、知名演员等方式,以“当演员需要拍裸照、需要检查身体”等话术诱骗,或以公开裸照、视频相威胁,实施性侵。该案反映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身份虚拟性、沟通私密性、技术便利性特征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广。同时,暴露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漏洞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

第三个案件中,罪犯陈某某30余岁,却冒充同龄人化名潜入初中学生群,以“广撒网”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甚至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性侵,社会危害性大。陈某某具有强奸多人、强奸情节恶劣、轮奸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且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同龄人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施压、胁迫的渐进式手段操控,最终实施性侵,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治教育不足、家庭和学校履职缺位等问题。

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始终坚持“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形式愈发多样,从源头上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机构的监管,完善准入和日常管理机制,促使相关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环境,铲除不良信息滋生、蔓延土壤,及时发现并阻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

同时提示广大家长和学校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更加重视并共同开展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养成安全交友意识。

最后,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筑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方位的、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保驾护航。(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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