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的判决书中多有如迟延履行按《民事法》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判决项,有时候,判决书中的确定的债务本身也有利息,那么两项叠加不免复杂,很多人在申请执行时不知道如何计算。
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来规定修改,导致很多误以为“加倍”的含义是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身的利息进行加倍,并常常按LPR的两倍计算加倍债务利息,这是错误的理解,加倍的含义其实是表示在迟延履行期间既要按0.0175%计算利息,如原债务本身也有利息的,在此期间也要计算其利息,因为有重复计息,迟延履行需要承担双份利息的情况,故称之为“加倍”。
其实,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我们只需要将申请执行金额的计算方法写出即可,至于具体如何计算,是由执行法官计算的,当然作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还是很有必要了解具体的计算过程的。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迟延履行加倍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强制执行;申请执行
虽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比较晦涩,我们还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来理解。通过对该答记者问的理解,我们大致可以明白,判决有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内容的,如何去计算申请执行金额,但是该答记者举例有限,并没有对判决确定的总本金中即有需要支付利息的部分本金又有无需支付利息的本金的情况进行举例,本文对于予以全面分析。
简单来说,申请执行总额=判决确定的总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为方便计算,公式可以细化如下:申请执行总额=判决确定的总本金+(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对应的利息率*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对应的计息起算日至实际清偿日的期间)+(判决确定总本金*0.0175%*迟延期间)。
应当说明的是,(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对应的利息率*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对应的应付日至实际清偿日的期间)即为一般债务利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此时该项为0。
如一份判决书2021年7月31日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2.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3.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4.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作出后,被告怠于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8月20日全部执行完毕。
则,可以看出,判决确定的总本金为11万元,其中判决确定需要支付利息的本金为10万元,该10万元的计息起算日为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2021年8月20日的期间为231天,利息率为0.05%,故一般债务利息=10万元*231天*0.05%=11550元。实际应履行判决日的最后一日为2021年8月10日,实际清偿日为2021年8月20日,迟延期间为10天,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1万*10天*0.0175%=192.5元。综上,申请执行总额=11万元+11550元+192.5元=121742.5元。
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写申请执行表(书)时,可以这样写申请执行项:
申请执行总金额包含如下:1.违约金和购房款合计11万元;2.一般债务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以0.05%为日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以0.0175%为日利率,自2021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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