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归谁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管理涉及不同层面。
在宏观管理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负责。它们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标准等,对全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
在具体实施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组织和管理职责,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鉴定申请的受理、鉴定流程的组织实施等。
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参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等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则在医疗技术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代表也在各自角度参与相关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正、科学地开展。
二、1—10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服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1-10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为你简要介绍:
1.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等。
2.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能损伤等。
3.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10级伤残:随着级数增加,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例如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需由专业机构依据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职工伤残程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
二是受理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三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四是作出结论并送达。专家组根据鉴定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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