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有关于地域保护方面的知识一般不太容易了解到。
特许人违反“地域保护”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的“地域保护”是指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经营场地一定范围内不再许可其他人加盟,以避免与被特许人产生直接竞争关系,对被特许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而部分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了该“地域保护”条款了,许可了第三方在“地域保护”范围内经营相同品牌。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的该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断为根本性违约,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被特许人该如何主张损失呢?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人因经营加盟店前期投入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可以通过收集前期装修投入票据予以证明,但因为被特许人所购置物品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其仍可使用、处置上述物品,因此法院往往会酌定一定比例,由特许人赔偿被特许人的前期投入上述。第二部分是特许人的违约行为造成被特许人经营收入减少的损失。就该部分损失,被特许人可以调取经营数据,证明因在保护地域出现了相同的加盟店后,其自身的经营收入受损,减少。但被特许人经营收入的减少不能排除含有自身经营风险、市场变化各种各种的因素在其中起到作用。因此,法院可能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酌定一定比例的经营损失,由特许人赔偿被特许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地域保护”条款必须有明确约定,被特许人不能认为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后,在一定地域内自然享有地域保护。在没有明确约定“地域保护”情况下,特许人无须赔偿被特许人的上述的经济损失。所以其实特许经营合同也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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