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聚焦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聊聊特许经营这件事儿
“鹿角巷”刚开业的时候
可谓红极一时
门口排队的人延绵不绝
要喝上一杯常常要等一两个小时
除了生意火爆的喜悦
创始人邱先生也迎来了新的烦恼
↓↓↓
山寨“鹿角巷”层出不穷
仅今年以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
就受理了六起
与“鹿角巷”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先来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邱某庭系“鹿角巷”系列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本案原告邱某庭餐饮公司经授权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邱某庭公司以“鹿角巷”作为品牌开设了连锁茶饮门店,并在多个公共平台进行宣传,在宣传和门店经营及产品包装上均使用了上述作品图案。被告周某凭奶茶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蔡塘社,该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宣传菜单及茶饮瓶身等多处均使用了案涉系列作品。邱某庭公司遂将周某凭奶茶店诉至法院。
❤邱某庭公司诉称:
被告周某凭奶茶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及邱某庭“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某凭奶茶店辩称:
2018年12月我们想要加盟“鹿角巷”品牌的时候,了解到它是台湾的品牌,后来在网上搜索到可以通过上海天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这个公司称其是经过台湾授权的,也提供了其营业执照,我并不清楚“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知道原告的著作权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法院审理与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侵权“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原则,本案案涉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广泛使用于相关茶饮品牌实体店的宣传报道中,使上述作品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同时,周某凭奶茶店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完全一致。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店门招牌、店内装潢使用上述图案并销售带有上述图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的侵害,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庭审中双方当庭确认周某凭奶茶店已不再经营奶茶相关产品,销售产品及店面装潢均已发生变更,涉案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周某凭奶茶店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等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邱某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盛行,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一种商业模式。仅今年以来,湖里法院共受理了六起与“鹿角巷”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这几起案件中,被告均辩称不知道原告系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向案外人支付了加盟费并采购了相关物料开展经营活动。但在这些案件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案外人享有“鹿角巷”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无法证明案外人存在进行授权的权利基础,因此,被告仍应为其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PART 1
什么是特许经营?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PART 2
加盟特许经营
在知识产权方面
需要注意什么?
01
不要轻信网络加盟广告,应严格审查特许人是否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仅包括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识、专有技术,也包括著作权、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加盟的时候要注意严格审查特许人是否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例如,在一些案件的抗辩中被告会提交案外人的商标受理申请书,但商标申请书并不意味着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其次,即便有商标注册证书,也要注意审核其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标识是否与其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作为商标注册人有义务合法规范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如果将商标进行拆分或改变使用,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02
加盟前应当订立正规的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前要慎重考察特许人的真实情况及履约能力,要审慎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既要了解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特许资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也要对合同履行的重大条款如特许人违法授权造成损失等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以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PART 3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院会综合考虑案涉知识产权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的经营时间地点、经营规模等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因素进行酌定。因此,即便被告并未从加盟活动中获利,也可能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从你我做起!
来源:湖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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