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什么2025,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什么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体如下:
1、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编撰:姜晓亮律师】
【目录】
。。。。。。【合同各方】
合同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市人民政府(下称许可方)和公司(下称投资方)。【引言】
鉴于
。。。。。。
第一章一般条款
1.名词解释
1.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1.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1.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1.5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1.6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1.7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1.8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1.9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1.10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合同中许可方授予投资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先决条件3.声明和保证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4.特许经营权授予
4.1本合同签署____日内,许可方向投资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4.2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投资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4.3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合同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4.4他项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资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5.履约担保
5.1签订合同后日内,投资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投资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5.2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6.特许期限
6.1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2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投资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项目营运
7.设施建设
7.1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投资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7.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投资方在许可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投资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投资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7.3征用及补偿
许可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投资方应予配合,许可方应给予投资方合理补偿。
8.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投资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投资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投资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投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投资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许可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许可方接到投资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投资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投资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许可方。
投资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4强制保险
投资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5应急抢修抢险
投资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投资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8.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投资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8.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投资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8.8紧急事件的通知
投资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投资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许可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9.供气质量
9.1供气质量
投资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合同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9.2服务标准
投资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
一、餐饮液化气罐具体由谁监管?
目前法律法规中仍未明确监管主体。经查阅相关资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检查规定等确实没有对民用燃气瓶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做出明晰的分工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只对燃气企业或非法经营、充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拥有执法权,而对于小餐饮和居民不规范用气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各部门的监管工作没有延伸至气体使用这一环节。但青岛市市北区政府曾于2017年出台《市北区小餐饮、小旅馆、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综合执法局,包含对擅自经营燃气、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将针对燃气气瓶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对违法充装燃气瓶、使用不合格气瓶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
三、政府为何要搞燃气特许经营权
法律分析:实行特许经营,对城市燃气项目的经营权进行转让、对部分资产进行转让,都会直接带来数额巨大的转让资金。通过实施特许经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燃气领域,既为城市燃气事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也替政府缓解了资金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四、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怎么获得
法律分析: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建设部2004年3月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五、燃气特许经营权必须招投标吗?
法律分析: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一般都是通过招标的形式,但实践中也有较多未通过招标形式取得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怎么获得?
法律分析: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建设部2004年3月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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