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与终止2025,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特许经营制度可以长期连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要求特许人有一个能促使受许人严格履约的杠杆,而且即便出现违约现象也能使受许人迅速纠正。这个杠杆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维持还要求保护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许受许人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本为代价的。为了保护其特许经营的信誉,保护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消费者的利益,特许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受许人不延展合同期限或终止合同。同样,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也要有一定的投资,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感情。
因此如果受许人经营状况符合标准,而特许人却利用其经济实力或其他原因任意终止合同或不为受许人延展合同期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做法。因为双方经济力量悬殊,受许人没有与特许人抗衡的能力。
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为往往使受许人遭到致命打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目的。面对特许人的这种权利滥用,未来的受许人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不断要求在合同条款上限制特许人的这种行为。美国各州为了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颁发的通知和只适用某一种特许经营的终止法就多达90个。
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满时,特许人不同意与受许人继续保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间包括展期在内,特许人要求立即结束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不展期与终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给受许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大多数美国法院往往把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看待。法院认为只要受许人履约情况基本令人满意,特许人就应允许受许人继续保持契约关系的要求。
而且即使受许人的确有违约行为,特许人也应给予他们纠正的机会,双方契约关系仍要继续保持。若特许人在合同到期后不为受许人展期,特许人要在合同期满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受许人,而且要说明其理由。
二、终止合同的正当原因
对于特许人终止合同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要求特许人必须有正当原因。并须在终止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从终止日起在30天内,受许人要将其特许经营企业的出售、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
正当原因的解释是指受许人的连续不断地违约,即在收到特许人关于受许人违约的通知后,受许人仍不遵守、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一个月)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美国一些州还把下列情况视为正当原因,一旦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立即中止合同并不给予纠正的机会。
1、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2、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3、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4、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5、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6、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7、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8、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9、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10、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特许经营制度可以长期连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要求特许人有一个能促使受许人严格履约的杠杆,而且即便出现违约现象也能使受许人迅速纠正。这个杠杆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维持还要求保护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许受许人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本为代价的。为了保护其特许经营的信誉,保护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消费者的利益,特许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受许人不延展合同期限或终止合同。同样,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也要有一定的投资,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感情。
因此如果受许人经营状况符合标准,而特许人却利用其经济实力或其他原因任意终止合同或不为受许人延展合同期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做法。因为双方经济力量悬殊,受许人没有与特许人抗衡的能力。
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为往往使受许人遭到致命打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目的。面对特许人的这种权利滥用,未来的受许人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不断要求在合同条款上限制特许人的这种行为。美国各州为了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颁发的通知和只适用某一种特许经营的终止法就多达90个。
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满时,特许人不同意与受许人继续保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间包括展期在内,特许人要求立即结束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不展期与终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给受许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大多数美国法院往往把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看待。法院认为只要受许人履约情况基本令人满意,特许人就应允许受许人继续保持契约关系的要求。
而且即使受许人的确有违约行为,特许人也应给予他们纠正的机会,双方契约关系仍要继续保持。若特许人在合同到期后不为受许人展期,特许人要在合同期满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受许人,而且要说明其理由。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条件
对于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要求特许人必须有正当原因(godcause)。并须在解除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许人,从解除日起在30天内,受许人要将其特许经营企业的出售、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
正当原因的解释是指受许人的连续不断地违约,即在收到特许人关于受许人违约的通知后,受许人仍不遵守、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一个月)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美国一些州还把下列情况视为正当原因,一旦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被立即中止合同并不给予纠正的机会。
第一,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第二,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第三,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第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第五,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第七,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第八,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第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年。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
特许经营除了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还可以收取保证金。
(四)保密条款
特许人应与被特许人约定被特许人应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被特许人泄密时应承担的责任。
(五)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问题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六)特许人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由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特许人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七)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问题
特许人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八)终止特许经营资格的问题
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九)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四、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以下为致使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1.特许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导致合同无效。
2.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一方面是加盟商加盟一个项目比较草率。一方面是特许经营企业违规操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六、特许方如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处理赔偿呢?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3.禁止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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