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厂房起火 谁来承担损失,租赁厂房发生火灾赔偿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若睿

租赁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厂房、机器、产品等财产损失,承租方和出租方谁也不愿担责,责任究竟该怎么分?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年3月,某玩具公司将其部分厂房(1—4层)出租给一家工艺品厂使用,从事木制工艺品生产经营活动,租期3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或市政动迁、征收、征用等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财产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2017年2月22日,工艺品厂租赁的第四层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其租赁及毗邻的其他厂房、机器、木制成品、原料等财产毁损。该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查明,起火部位为工艺品厂租赁厂房四层北侧喷漆机及其东侧周边区域;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外来飞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调查、证人证言反映等分析,四层起火车间内外接机器线路未套管,四层厂区分电闸是否关闭存疑,对四层北墙处喷漆机电气路的鉴定结果为火烧熔痕。

  经相关机构对失火房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估加固、改造工程项目预算价为717663元,玩具公司为此花去鉴定费80000元。

2019年9月,玩具公司将工艺品厂诉至法院,诉求工艺品厂赔偿支付玩具公司房屋损失717663元及鉴定费80000元。

  工艺品厂辩称,厂房发生火灾,其没有过错,无需担责。火灾认定书中载明火灾有可能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电气线路是玩具公司安装,发生故障责任不在他这方。火灾发生时间为早上,当时厂里没有工人上班,不存在使用电气线路的问题。租赁合同条款约定台风暴雨、火灾、第三方侵权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日前,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据火灾中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比例,一审判决承租方担责八成,剩余损失由出租方自负。

律师说法:

  工艺品厂向玩具公司租赁房屋,并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火灾,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比例。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现场勘验和火灾调查分析可知工艺品厂向玩具公司租赁的第四层厂房厂区内在火灾发生时处于通电状态,起火部位的电线经消防部门鉴定为火烧熔痕,并未形成二次熔珠,所以可大大降低电线线路老化或短路造成火灾的可能性。根据消防认定的起火部位,该起火灾应由工艺品厂方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又由于起火车间电线线路未套管,对火势蔓延未起到阻断作用,对此玩具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玩具公司的合理损失797663元(717663元+80000元),由工艺品厂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玩具公司638130.40元,剩余损失由玩具公司自负。至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火灾免责条款显然是针对其他第三人原因引发火灾,在不可归责双方的前提下造成损失的才免除各方的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显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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