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多地不断涌现新冠肺炎病例,疫情弥漫全国,各地各区为了做好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保护公众健康,阻断疫情传播,采取封路、封小区、封城等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很强的突发性、传播广泛且迅速性,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关于立案,当事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或网络立案,全国各地的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均公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提示和指南,倡导当事人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为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了便利。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后,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因此,遇到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或申请延期审理,此措施为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也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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