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因确诊新冠被隔离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员工。
2、员工因确诊新冠被隔离治疗期间,如果员工合同到期了,劳动合同能否到期终止?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在确诊前故意隐瞒密接情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不主动隔离,虚构行程造成多人感染的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员工因疑似感染而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问题3答复;如员工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确定该员工的行为和情节轻重是否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满足的,企业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进行裁员?
答:如企业确实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和程序,可以进行裁员,但需注意,对于“二、劳动关系处理 - 问题1”中的员工,不得进行裁员。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能否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
答:不能,只有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即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代表等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方能降低员工工资。
只有在企业停工停产的前提下,才能参照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员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如问题6所述,降低员工工资等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变更,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企业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8、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线下签署劳动合同,企业能否推迟劳动合同的签订或续签工作?
答:不建议推迟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上海市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疫情导致交通不便、双方沟通困难等客观上无法签署劳动合同,而非企业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裁判中对该段时间予以扣除。但为了降低企业风险,避免发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形,建议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方式与员工签订或续签电子劳动合同,但后续仍建议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9、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不得轻易按旷工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隔离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政府通知等材料;如员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迟延时间较长,或者员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以考虑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或与员工协商统筹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公司福利年假、调休等,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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