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员工在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答:不能退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形外,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员工退回。
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第二条(六)款:“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员工因感染新冠或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报酬由谁承担?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因此,在疫情期间,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一般由用工单位支付,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
3、劳务派遣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应该由哪一方处理?
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协助。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劳务派遣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由哪一方支付?
答:由用工单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5、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自有员工在加班、绩效奖金等计算方式上,是否可以差别对待?
答:不可以,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自有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疫情期间,用工单位能否拒绝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7、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做好哪些防控措施?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严格建立员工档案名册,做好员工籍贯、来源地统计及健康检查。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定期对被派遣员工做好检测工作,防止出现疫情蔓延。
8、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一般而言,共享用工期间不改变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调剂劳动者可与借出单位、借入单位签署共享用工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11: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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