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是否使用不动产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即财产转让方在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让方的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债权关系,且转让方仍然保有对该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这种行为涉及到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双重占有,即转让方对物的直接占有以及受让方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也包含了两次拟制交付,分别是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例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虽然这个过程中没有实际的物品交换,但是它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效力。
占有改定制度源于德国民法,现已被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所认可,为现代社会的民事活动带来了灵活便捷的交易模式。
二、怎么判断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与动产之区别主要取决于其可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自然属性或价值。不动产,如房屋、建筑、土地上的植被等,因其不可移动性和位置固定性而得名;动产,如车辆、机械设备、珠宝首饰、货币等,则因其可移动性而得名。判断关键在于物能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特性和价值。在物权变动方面,不动产需经登记方能生效,动产则以交付为准。
另外,法律对于不动产和动产在权利获取、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亦有所不同。
三、指示交付是否适用于不动产
指示交付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交易中。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为:在货物尚未完成交付之时,其毁损或灭失所带来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在货物完成交付之刻起,该项风险则自动转移至买方承担,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风险负担将有所不同。
所谓“风险负担”,即因非各方当事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责任的归属问题。
风险转移的原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动产领域,同样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之中。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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