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透支利率,银行透支卡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慧莉

银行透支利率,银行透支卡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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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透支卡

央行披露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900亿元,环比增6.13%。花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信用卡透支如今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贷款买房、贷款买车,还有人贷款买“任性”……消费一时爽,以后的还款能否尽善尽美?今天,本报通过两个案例,为您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当心透支构成犯罪。

案例一

透支后不再偿还

涉嫌信用卡诈骗

装修工程烂尾 亏损40万元

余某,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2005年高中毕业后跟随叔叔在装修公司做采购员。2011年,余某在兰州创办装修公司。

2016年初,余某与某快捷酒店签订装修合约,工程造价115万元,工期4个月。工程启动初期,快捷酒店向余某支付启动款约35万元。因为双方约定由余某包工包料,快捷酒店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余某大概需要60万元才可以支撑到下一次进度款的结算。因此,余某向工商银行兰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

2016年4月,余某领取卡片,授信额度为95000元,临时额度5000元。领取当天,余某将信用卡全部额度刷出,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工程所需原材料,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9月,快捷酒店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后该工程烂尾,快捷酒店违约。余某投入约75万元,除去收到的首期款35万元,余某实亏40万元。

信用卡严重逾期 银行状告个人

余某自2016年4月份将信用卡授信额度一次性刷出后,没有还过款。期间,银行通过各种手段向余某催收,余某均未按约偿还。自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25日,余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9044.41元、累计产生利息18725.84元及费用38219.16元(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

2019年3月12日,工行兰州分行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余某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但在余某看来:因为快捷酒店资金周转问题影响到他的工程款,所以才还不上信用卡,所以自己并非过错方。他请求法院支持分期偿还本金,并请求支持不偿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

法院裁定 余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城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余某长期处于透支未还清状态,透支数额较大且被锁卡。主观上,被告明知其无能力偿还,仍然将所有授信额度透支,且长时间占有资金,并未有过任何偿还信用卡的行为。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者,被告在透支达到限额后,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进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同时,案件经法院受理后,经通知后被告余某仍然拒不还清所透支的款项,其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故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裁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二

钢筋工透支4万多元被判无罪

只因数额不足5万元

案情:透支5万元供孩子上学 只还了7000元

让我们再来看一起外地的案例。刘某,安徽省广德县人,无稳定职业,在工地做钢筋工,负责对钢筋进行除锈、成型、安装钢筋骨架等工作,常年跟随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处施工。2014年,刘某儿子高考考入广东某二本独立院校,每年需要学费、生活费等大约3万余元。刘某工作的工地半年结算一次工资,第一次结算的工资要给老家的父母买种子、化肥;第二次发工资在年底,可儿子的开学日期是9月份,钱款方面捉襟见肘。

2014年8月,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下称邮储广德县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拿到银行卡后,刘某利用POS机一次性透支信用卡全部本金,将所有套现款项转到其儿子的卡中,用以负担学费。

刘某自透支后偿还过几笔,共偿还约7000元。2015年4月,刘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继续还款。后刘某离开安徽省广德县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邮储广德县支行。

银行安排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与刘某见面。他们向刘某住所张贴公告催收后,刘某仍未出面,妻子、父母均称不知其去向,并且表示无法得知刘某的联系方式。最后,邮储广德县支行付费在当地报纸公告区连续3个月刊登催收通告,均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截至2018年6月,刘某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43685.91元,利息16415.22元。

法院:透支额不足5万元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因刘某所欠款项数额较大,经有效催收后3个月后(实际为三年)均未偿还,邮储广德县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刘某不在当地,且多年来不知晓其活动轨迹,公安机关便将刘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

2018年7月末,在湖北武汉武昌区地铁四号线,刘某被抓获。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决定,恶意透支本金数额5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某恶意透支的数额尚不足5万元。刘某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3685.91元,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需满足4个条件

信用卡负债对于当代人并不陌生,那么什么叫恶意透支?什么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对此,擅长财经领域的戴泽君律师给出了专业看法。他表示,近年来因为信用卡问题而导致的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被判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80%以上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戴律师总结公式: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超过(本金超过5万元)+2次催收+3个月不还。“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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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晚报

银行透支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人手一张甚至是好几张银行卡应该不是什么稀奇事了。但不少人对闲置的银行卡就不去理会,认为只要银行卡里没钱,银行就会自动注销。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在银行卡余额为零的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银行确实会销户。不过有的银行是2年未使用,有些银行则是4年未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才会主动销户。持卡人士不理解的是,这张银行卡不想用了,即便不销户放在那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为什么说会“吃亏”呢?

其实一张银行卡自开户起,就会产生一些固定费用,比如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假如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那么每个月还要额外支出一笔短信费用。这些费用有些银行是按年收取,有些银行是按季度收取。

那么,卡里没钱会收费吗?即便你的银行卡余额为零,这些费用银行一样“照收不误”。只不过卡里没钱的时候,银行可能只是暂时将这笔费用记在账上,等到卡上有资金转入时,会将费用一并扣除。很多人应该遇到过这种情况,自己的银行卡已经很久没有使用过了,突然往卡里转了一笔钱,却被莫名其妙扣除了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可能就是银行需要收取的年费等。

众所周知银行卡是分为储蓄卡和信用卡这两种的,如果是储蓄卡闲置的话,影响还不算大。虽然年费照常收取,不过假如一直不使用这张银行卡,等到时间满足一定期限后,比如3至5年都没有用过。中间没有任何交易记录,那么这张卡就会变成“睡眠账户”。成为“睡眠账户”后,依旧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话,银行就会将这张卡注销,那么之前银行累计收取的年费也就自动抵消了。

但信用卡长期不用却没有去注销的话,后果要比储蓄卡严重很多。因为大部分信用卡都是需要收取年费的,除非消费次数或者是金额达到免年费的条件。闲置信用卡一旦因为扣年费而发生欠款,不及时还清,时间长了不仅产生利息还会形成不良征信。

因此,为了稳妥起见,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储蓄卡,只要是不用的银行卡及时去银行注销。避免下次想要开新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有一堆欠款需要偿还,这样吃亏的还是广大用户。

银行透支利息属于什么费用

据上证报记者获悉,2020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这意味着,信用卡透支利率将实现完全市场化,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情况灵活定价。多位受访人士表示,短期内,银行应该不会调整利率,但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未来仍有可能下调,但不会出现超低定价。

据记者了解,目前主流信用卡发卡行暂未进行利率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基本按照区间上限定价。

每日经济新闻

银行透支卡最多能透多少钱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决定》的主要内容,现就《决定》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量刑明显偏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主要表现在:一是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二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三是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决定》对《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有利于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是司法解释“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生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律温度和司法理性。

(二)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根据《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经研究并综合兼顾各方面意见建议,《决定》第三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主要考虑: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二是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三是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做适当参照。

(三)关于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时往往虚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存在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不当倾向。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义;第二款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款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强调和引导办案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审慎认定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四)关于“有效催收”的认定

认定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之一。为防止催收的形式化,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决定》第二条明确了“有效催收”的认定问题。第一款结合2011年原银监会制定公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认定“有效催收”的四项条件:一是要求催收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进行。如果持卡人的透支尚未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属于对信用卡的合法使用,此时所谓的催收,本质上属于《信用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提醒”,不属于催收。第二项要求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实践中,商业银行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电子信息(含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信函、上门等,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外,其实质都应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三是要求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旨在解决发卡银行短时间内连续催收的不当做法。四是要求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信用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这项要求旨在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持卡人反映突出的不当催收甚至暴力催收的问题,确保催收的合法性。第二款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认定,意在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第三款明确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以确保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

(五)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

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办案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难点问题。《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鼓励持卡人还款。二是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三是明确“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即不论按照发卡银行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是“还本”还是“付息”,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强化可操作性。第二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恶意透支数额的审查认定问题。第三款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作了规定。

(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从宽处理

根据《解释》原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对恶意透支从宽处理的真正落地,《决定》第五条对《解释》原规定作了三方面调整:一是适度限缩“全部归还”的对象,即不再明确要求“全部归还”的对象为“透支款息”,而按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相应调整为“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二是适度放宽从宽处理的时间范围,即不再限制为“公安机关立案前”,而是把握“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判决前”两个时间节点分别作出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而不是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职责和作用。三是适度限制从宽处理的适用情形。鉴于《决定》第三条已经上调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对于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对于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持卡人,也不适用本条规定。(缐杰 吴峤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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