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发生后补缴社保,可以要求社保局支付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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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弟弟工伤死亡后2个月认定了工伤,又过了4个月,公司才帮他补缴了期间断缴的社保。我们去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赔偿,社保局却说此种情况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工亡后6个多月、工伤认定后4个多月才将工伤保险费补缴,不符合规范。然而,这却不能成为本案社保部门拒绝支付的充分理由。原因在于:
1.拒绝支付背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按照该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是该项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本案中,职工早已参保,因工致亡的事实已被行政部门确认,职工家属及第三人不存在骗保的行为及故意,仅仅因为特殊情形——劳动关系移转及非因本人造成的单位保费不定期补缴这一惯例性事实——社保部门即拒绝支付不利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更谈不上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与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2.拒绝支付无助于促进社保制度建设。尽管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或者由于企业经营的确困难,或者由于相关负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抑或相关理赔制度举措失位,现实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既不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难以实现对因工作受到伤害职工的保障救济。案例中的企业尽管经营不佳,仍然分批次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社保部门收取费用时不考虑企业缴费方式是否合法,核定支付时却以此为由拒绝,此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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