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买卖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9年8月20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还明确载明货到甲方(需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每月20日对账结算,月结比例为65%,主体封顶付至货款的80%,待工程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付清剩余欠款。该武汉合同履行中,某工程公司经催告后多次未按约定付款。为此,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再受付款期限制约,某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某工程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欠款,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全部货款,因其并未根本违约,该诉请也不符合双方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另查明,该武汉合同案至诉讼时,某工程公司应付货款比例为80%,实际付款比例为74.36%。
该武汉合同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混凝土公司是否可依据规定解除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武汉买卖的合同。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从买卖合同的特性来看,某混凝土公司的合同主要义务为供应混凝土,而某工程公司的合同主要义务为支付款项,现某工程公司拖欠合同款项,已构成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经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讨,仍旧未完全履行的,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中某工程公司确实存在经多次催讨的一个情况,且对方仍旧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但对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是否构成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认定应当更加细致,从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主要义务是否可分以及完成程度分别予以考量。若片面解构双方合同义务进而解除合同,容易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你的武汉合同纠纷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武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武汉
●2021年买卖合同案判决书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法庭庭审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武汉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