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经济侦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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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受理的案件包括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1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11、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1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14、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1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1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1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1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1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2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2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2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2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
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3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32、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3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34、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35、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3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3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3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39、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0、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4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42、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43、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44、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45、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4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47、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48、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4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0、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51、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5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5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54、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5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5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5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5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6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61、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6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6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6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66、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6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69、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0、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71、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7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7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7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7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7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7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7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
8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第1款)
8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第2款)
来源:贵阳经侦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犯罪侦查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对于新手侦查员来说容易犯错,对于律师则可提出程序性辩护
刑民交叉时的特殊立案要求1。司法实务中,刑民交叉类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大多来自人民法院的移送,即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而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而公安机关在与法院交流沟通后,法院也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的意思,此时如果公安机关还要坚持对本案进行侦查,决定立案的权限就提升至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1日,以下简称《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20条的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在人民法院没有移送公安机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也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只有经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例如,某嫌疑人涉嫌骗取青海省某银行贷款案,嫌疑人与银行已经通过诉讼解决了纠纷,法院并未中止执行或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此时公安机关坚持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立案。
刑民交叉时的特殊立案要求2。如果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在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此,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22条,还有一个是《九民纪要》第128条。但是,有的地方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尤其是地方保护),违反此规定,将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强行由本地的担保人(实际损失人)变成外地的合同相对人(本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担保责任),要求审理担保合同纠纷的法院中止审理。这么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让外地的合同相对人通过刑事案件获得赔偿,那么担保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我们都知道,嫌疑人(被告人)能有钱赔偿吗,有钱还的话还会成为诈骗案件的被告人?所以,这些案件不是没有埋下隐患,将来终究会追究这些办案机关的责任。
对立案后的侦查措施的限制。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即便在立案后,侦查机关应当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谨防因方式方法的简单粗暴产生其他不良后果。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例如,在部分跨地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贵州省某县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的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流入了甘肃省某国企对公账户为由,直接冻结了该国企对公账户全部款项6.2亿余元。即便不考虑超额冻结的问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某国企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即作出如此粗暴的行为,就违反了前述规定。
对撤销案件的时间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的案件立案后,应当积极侦查,当然,按照前面所提的内容,这种侦查的方式主要是一种“调查性侦查措施”,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积极侦查30日后,如果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不是中止)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也就是,立案后一共60天的时间,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必须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相关规定在《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18条第3款。
经济侦查警察
来源:人民网
近日,甘肃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通报了一起警方破获的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据介绍,该案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3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涉案金额高达756亿余元。
2019年4月,甘肃省公安厅根据一条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件线索,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警方发现,由主要犯罪嫌疑人控制的用于买卖外汇的账户,不到两年,其交易资金就高达756亿余元,涉及全国各地银行账户达8000余个;同时,警方查清了马某某等5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和非法交易涉案账户,其犯罪成员活动轨迹也被确定。
警方查扣的部分涉案物品。(警方供图)
2019年11月,甘肃省公安厅组织200余名民警在6地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一举打掉5个犯罪团伙,捣毁14个窝点。
据了解,这是一个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地下钱庄。据犯罪嫌疑人供述,3个人一天经手金额达几千万元。
目前,法院已对29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做出有罪判决。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经济侦查立案后是传唤还是抓人
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的领导,不是很懂但是又喜欢教你干活的服务对象,总是改不完的稿子,总是挑不完的刺,还有虽然能理解你很忙但总有一天会发飙的另一半……
网友:怀疑蜀黍们偷窥了我的日常。(来源:中国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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