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来说都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当二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对于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经济性补偿的案件,作为取得补偿的重要根据。
案情简介:张某是一名技术工人,经过他人介绍,来到一家进行工作。在经历过面试等考察之后,于2020年正式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于2021年离职,经过计算其在职时间共为8个月。在这8个月的工作期间,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张某在工作期间共进行过两次的请假,其中第一次请假理由为为事假,第二次请的理由为病假。后经法院核实可知,离职事由是在2021年3月的一天,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劝张某离开本职工作,说出的原因是张某不适合该公司的发展。张三于2021年3月末在公司办理完成了离职手续,双方就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在离职之后,张某请求公司进行经济性补偿,公司也给予了支付。
本案中,经济性补偿的支付主要在于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以免劳动者失去生活保障。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经济性补偿的行为,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的在得到经济性收入的目的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双方通过积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性补偿对于二者都是最优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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