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为了保障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往往会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方式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这便是经济性裁员。不过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经济性裁员,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加以规定。
一、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冀04民终1606号]判决书中认为: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故某公司因企业减员与藏翠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经济性裁员会导致一部分员工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以下几项法律程序:
1.裁减人员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而且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是一次性裁员。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若企业裁员时违反了上述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例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辽02民终6525号]判决书中认为:
某公司依据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一审判定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妥。某公司称裁员符合法定程序,但未对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被裁员工的规定
虽然用人单位有自由裁员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弱势群体,法律加以保护。
1.被裁人员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内08民终169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告陈某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原告系工伤人员,被告依法不能对该原告进行经济性裁员、擅自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2.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对于被辞退的员工,应当予以优待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过这项规定并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违反了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语
在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经济性裁员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为了“活下去”而采取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是企业的裁员权不可以滥用,并且裁员的时候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依然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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