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范本通用版,劳务承包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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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全包
问: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有何区别?
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合同标的不同。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失效)规定,专业承包的种类包括地基与基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失效)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作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等13种。从上述具体的项目罗列可以看出,专业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与工程成果无关。
二是施工内容不同。专业承包中,第三人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等独立完成工程。劳务分包中第三人提供的仅是劳动力,由分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建设工程。例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三是责任承担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专业承包中的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中的第三人对工程承担合格责任,一般以监理工程师验收为准。
四是程序要件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按照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而劳务法律关系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同意。
五是结算性质不同。专业承包的对象是部分工程,第三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工程款,由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组成。劳务分包对象是劳务作业,第三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
问:工程转包与专业承包有何区别?
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工程转包后,转让人即转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原承包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没有改变,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专业承包合同依附于总包合同。
二是法律限制程度不同。工程转包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句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依法成立的专业承包合同则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与之相符,《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专业承包是依法有效的行为,有相应的条件限制:(1)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同意;(2)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分包工程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4)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符合其中一条即构成违法分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务之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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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
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纷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情况,而农民工不清楚哪些是有效而受法律保护、哪些是被法律禁止而无效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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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中工人受伤责任承担
鲁法案例【2024】035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分别有何特点?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周某自2023年7月初开始在该项目工地从事砌体工作,工资暂定每天450元,每月发放一次,但最终工资数额以工程量结算数额为准。2023年8月,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治疗。2023年8月中旬,丙公司向周某支付了7月份工资(代发)。周某自述其经朋友介绍找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由赵某带着找到甲公司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培训后在该项目工地工作,甲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周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与甲、乙、丙公司发生争议,遂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周某与甲公司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主张其为周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是基于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9.2条约定,并非认可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周某2023年7月3日至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周某辩称,其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与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其与周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周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其在工地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的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均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无劳动关系。周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受甲公司管理,丙公司代甲公司代发劳务报酬,应与甲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庭审中,周某自述是农民,于2023年7月3日经朋友介绍联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由其带领周某联系甲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培训、签订合同,其在案涉工地从事砌体工作,工资暂定一天450元,按月发放,但最终工资数额以工程量结算为准。
甲公司陈述周某为乙公司提供劳务,其从事的劳务也是甲公司分包给乙公司的施工范围,对周某的劳务费如何发放、工作情况均不清楚,乙公司将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报给甲公司,甲公司再报给丙公司代发。从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证据来看,周某在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确在案涉项目工地从事砌体工作,亦于2023的8月2日在该工地受伤,但其从事的工作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无论其为甲公司还是为乙公司工作,均系提供的劳务,两者间存在的为劳务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故甲公司主张其与周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一般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受民法典调整。本案中,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未能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依据在案证据,周某的最终报酬和工作天数具有不确定性,其工作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故法院认定该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高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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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和劳务派遣区别
锵锵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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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转包,这三包在现实中比较普遍,但很多人并不是弄得很明白,它们中有的合法而受法律保护,有的是违法被法律禁止。
首先看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
合法分包有两种: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而转包是法律禁止的。
怎么区分这三者呢,首先我们解释下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指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部分,比如给排水、电气、通风、钢结构等,总包不想做,就可以分给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单位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是不能分包的,必须总包自己干。
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完成,无须征得发包人和总包单位同意,不属于二次分包。但是不得将专业工程本身再分包。
钢结构工程施工
转包我举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接了一个项目不想自己做,就把工程转给王老板,但要收三百万的“管理费”。而王老板同意给这笔管理费,是因为刨掉这300万,剩余的利润王老板也能接受的。这样一来,二建公司赚了快钱,王老板也接到了自己愿意干的工程,双方都有利益空间。这个就是典型的转包,也是违法行为。
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且该部分分包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工程禁止再转包
劳务分包直白点说,就是一个工程的实施必然需要人,就是进行实际操作的那些人,他们一般不负责管理,只负责干活,例如钢筋工,模板工,架子工等等,而这些人一般就是由劳务公司召集来的,这部分劳动力的承包就属于劳务分包!
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且该分包的工程是法律允许分包的,再就是具体承包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反观,劳务作业分包一般不用经业主单位同意,事实上也无此必要;转包就自惭形愧了,因为不管经过谁协商和同意,都是非法的,因此我们通常叫非法转包。
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的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内容,而且包工包料。
建筑工人拆除大梁模板
【案例】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 150 平方米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张三等 12 名农民工。可当张三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以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
就承建单位与建筑单位在建筑合同中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时,是否属于违法分包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不存在资质的问题。
1.总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完成,无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2.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完成,无须征得发包人和总包单位同意,不属于二次分包。
3.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能再行分包,个人不能成为劳务作业的承包人。
因而该公司不得拿分包不具法律效力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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