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公司股东王某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80%股权;股东焦某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20%股权。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40亩。公司负债情况为:因经营及购买土地向王某负债1388万元。公司股东王某、焦某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山西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过数轮谈判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股权交割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但对公司负债及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等问题一直僵持不下。王某、焦某委托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赵卓律师为此次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从股权收购方角度考虑,其最担心的问题是:
1、已经披露的1388万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2、除已经披露的债务外,是否有未披露的其他债务。
从股权出让方角度考虑,其最担心的问题是:
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股权收购方是否能足额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律师代理思路】产生上述争议的根源是双方初次交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双方缺乏相互信任。找到争议的根源,代理律师就应当对症下药,着力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代理律师通过事前调查、事后追责等设计,既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股权收购方的利益,打消股权收购方的忧虑;也要保护股权出让方的利益,打消股权出让方的忧虑,促成双方合作。具体可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
(一)针对股权收购方担心问题的代理思路
1、关于已经披露的1388万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问题,律师建议:
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股权收购方委托专业机构对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从财务角度调查该笔负债的资金流向,从法律角度调查该笔负债的真实性。
②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负债1388万元在完成股权转让后,由甲方(即股权收购方)和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即股权转让方)保证该笔负债是真实的,如经后发现该笔债务存在虚假或其他瑕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除已经披露的债务外,是否有未披露的其他债务
针对该问题,代理律师建议:
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股权收购方委托专业机构对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从财务角度调查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从法律角度调查是否存在其他债务。
②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除上述1388万元笔债务外,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负债或担保事宜,并向乙方(即股权收购方)书面承诺;如日后发生此类事项,甲方(即股权出让方)承担相关偿债责任。”
(二)针对股权出让方担心问题的代理思路
关于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股权收购方是否能足额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问题,律师建议:
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股权出让方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调查该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
②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即股权收购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每迟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即股权出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将公司股权退还乙方,并按股权转让总金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交割日起至本合同解除甲方向乙方交割日期间,公司产生的全部负债、责任由甲方承担。”
【案件结果概述】双方最终谈判达成一致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出让方将公司交接给股权收购方,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股权收购方依约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双方顺利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一)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问题。
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欠王某1388万元债务,在该
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东王某、焦某,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独立承担上述债务,股东转让股权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效力。
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规定内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双方转让股权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且大同市恒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因此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双方约定公司债务仍由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股权出让方由于担心对方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即股权收购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每迟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即股权出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将公司股权退还乙方,并按股权转让总金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交割日起至本合同解除甲方向乙方交割日期间,公司产生的全部负债、责任由甲方承担。”该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虽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不可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明显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解除条件,否则可能因显示公平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了支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考虑到股权收购方资金周转问题,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仍有60天的缓冲期,在此期间股权收购方只需支付未付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合同不得解除。只有当超过60日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此时股权出让方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股权出让方才可依据约定解除合同。双方上述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评析】本案股权交易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整个交易过程略显漫长,双方是经过多轮艰苦谈判才最终取得相互信任、达成合同、完成交易。之所以交易过程漫长,是因为前期双方互不信任,信息不对称,股权收购方担心所收购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知债务,股权出让方担心对方的履约能力。双方经过调查、谈判、合同约定等方式最终相互信任完成交易,这一过程正是双方互相了解对方信息,最终达到信息对称的过程。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有效的交易,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信息如果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往往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掌握信息不充分的人,往往会放弃交易,转向其自认为掌握了比较充分信息的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仅仅要考虑法律问题,也应当对效率和交易成本等经济因素有所考量。律师应当不断进行专业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能够及时设计并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产品(如法律尽职调查系统等),让交易双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了解,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最终促成交易。这样不但提高了当事人的经济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律师自身的工作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结语和建议】本案中,双方从相互不了解、相互戒备,到相互信任,最终完成交易,实现双赢。律师虽然为股权出让方所委托,但交易成功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律师始终把双赢作为整个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仅仅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本次交易可能不会成功,只有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及时设计并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产品,让各方迅速达到信息对称的程度,打消相互之间的疑虑,才能迅速高效的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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