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律师行业有个趋势,就是法律服务产品化,所以大家经常能听到某某地方又出什么什么法律服务产品了,就觉得很新奇。
但事实是,一个概念被炒得越火的时候,就是大家越要注意的时候,因为这往往意味着,有很多人的时间、精力都投入到这方面来了,那么其本身是否能够给予人们足够的回报,就非常值得考究。
有研究经济的同行说,当你看到市面上有某某课程在贩卖的时候,只能说明一件事,就是这门技能已经烂大街了。我想了想,好像也是,因为如果某种技能本身是特别提供给部分人群的,那么它的单价一定会更高,之所以要在市面上贩卖,无非是想用数量换取效益。就像走99999*10的路线走不通,就开始走99.999*10000的路线,反正最后的收益是一样的。
我本人考司法考试的时候是没有报补习班的,但我知道正规的补习班都很贵,而且这些补习班的资料是不外传的,仅限于补习班内的学生使用。学生们必须要配合老师的讲述使用这些补习资料,才会体会到这些资料的精妙。学生付费前,就已经知道了老师和资料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也认同这样的概念,所以才会付费。对于这类授课老师来说,如果学生认为老师更重要,资料是辅助,那对老师而言也还可以;最怕的是学生们都认为老师不重要,资料很重要,学生们就会私下疯狂地通过扫描、复制、传阅等各种方式把老师的心血结晶到处传播,最后老师最珍贵的劳动成果给出去了,自己却没有什么收益。
此处,老师遭受了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结果,但似乎又很难得到保护。
现在很多人应该能够体会到“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的意思了,但为知识付费的人依然不算很多,愿意为知识支付其“应得价格”的人更是不多。拿我自己举例,如果我要做法律产品,是非常容易做出来的,别的不说,在刑事控告方面,我已经非常有经验了,可以应对很多复杂疑难的问题。
那么我为什么没有把刑事控告服务产品化呢?此处我想和大家分享两种我在接受刑事控告咨询时遇到过的两类稍微有点特殊的当事人的情况:
一种就是企业型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往往是有法务的,在前期接洽时,这类企业型当事人很喜欢让自己的法务和律师沟通一些案件的细节,然后试图让法务copy律师的思路,然后由法务来进行操作。由于法务本身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所以法务在对律师的思路进行copy之后再进行操作,成功率会比企业内的非法务人员去操作要好一些,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务不用另外付费。
另一种就是已经聘请了律师的当事人,他们发现自己的律师在这些方面并不是特别专业,然后就会绞尽脑汁找一些在这些方面特别专业的律师,一个个去询问,然后自己作总结,把得到的信息给自己的律师使用。他们也知道有些律师不会特别看重已经聘请了其他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一般无法达成委托,所以有可能就会和律师说预备“多请一个律师”,但这种话经常只是“说说而已”。
就像我请助理一样,人的需求总是有限的,而现在人力成本又确实比较高,假设我已经有了一两个助理帮忙干活,哪怕他/她并不是特别优秀,除非我真的业务很多,目前的助理处理不过来,否则我都不太会想要再增加新的助理。所以当事人其实也一样,他们确实想要律师的知识,但是否愿意委托或者愿意为知识付费,是个很大的问题。
由上可知,我还没有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在当事人眼中,就已经出现这么多种可以不付费就获得(我的)知识的方式了,假设我把法律服务产品化,并就重点知识进行广泛的、免费的宣扬,有可能做律师就真的彻底变成做公益了。
大家可能会质疑,你能想到的,其他人难道想不到吗?为什么有些律师就在做法律服务产品化?你在评价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他律师在法律服务产品化方面的努力以及这些事情的正面意义?
此处我必须表明我自己的一个态度,那就是我认为,我(现在)的法律服务是不适宜产品化的,但不一定所有法律服务都不适宜产品化;刑事法律服务大概率是不适宜产品化的,但不一定所有领域的法律服务都不适宜产品化。
客观来说,之所以刑事法律服务不适宜产品化,因为刑事法律服务是非常讲究时机以及应变的,也非常讲究个人的法律素养,所以哪怕是同一个案件,不同人来做,都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过程及结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案的保密要求使得其中很多事情尤其是关键细节和重要操作都“不足为外人道也”,所以无论刑事律师再怎么极力展现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细节,这些细节都很难构成真正的标准意义上的产品,呈现出来的仍然非常有可能是“服务”的样态。——除非大家可以认同,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产品。但如果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产品,人们又很难指出,到底法律服务产品和法律服务有什么区别,那“产品”还算产品吗?
就有点自相矛盾了。
就我本人而言,我既不愿意免费奉献最有价值的知识,也不想拿些没有太大意义的知识来拼拼凑凑,然后冠以一个好像很新奇的概念,兴冲冲地推荐给大家。这也许是我为数不多的固执之一。
再回到刚刚的问题,为什么有些人会进行法律服务产品化并免费推介?我认为这跟“明星发歌”有异曲同工之处,当一位明星还不是特别火的时候,听他/她的歌一般不用付费,因为这些明星想要更多人能听到自己的歌,歌火了,更多人就会认识自己,然后自己就会有更多机会。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已经彻底不是一个歌火人就会火的年代了。我最近很喜欢听一个歌手的歌,这个歌手叫任然,《飞鸟和蝉》、《无人之岛》、《空空如也》等等热门歌曲都是她的歌,但是她本人并不是很红,也没有上过什么节目或没有拍过什么广告。大家可以看到的是,打开网页,《飞鸟和蝉》这首歌除了任然有在唱,还有很多人也有唱,这些人有可能并没有得到过版权方的授权。如果不是音乐软件有备注“原唱”是她,我们都不一定知道原唱是她。再想想,如果有很多人翻唱任然的歌,任然的演唱也并没有比其他演唱者好非常多,有一天,任然要收费了,我们这些不算是铁粉的还会听任然的版本吗?
有人会说,不一样啊,你看薛之谦,薛之谦没火之前,他的歌曲也没有收费,后来不是火了吗?收费了也有很多人付费去听啊。是,因为他真的火了嘛。火,意味着一件事,就是一定会有一大批铁粉,无论如何都认为这个人就是最好的,超出其他人一大截,无论如何都会用钱投票。所以薛之谦才有资源持续地把事业做下去。
是的,对于明星而言,我们这种路人粉的爱,就是这么不值钱,这么尴尬,跟铁粉的爱完全没有可比性。所以徐昕老师可以法律服务产品化,朱明勇老师可以法律服务产品化,(绝大部分)青年律师大概率还不行。——但徐昕老师和朱明勇老师也没有法律服务产品化,因为这个时候的他们已经不需要了。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尴尬就在这里,当产品比人出名的时候,很少人关心这个“人”;当人比产品出名的时候,这个人极有可能就不需要这个产品了。
每个律师都一定有个成长的过程。青年律师有自己的优点,但短期内在很多事情上也许也并没有比别人超出一大截的优势。有些情况下,有可能别人愿意付低一点的价位,购买能力差“一点”的律师。别问为什么,疫情期间,很多人的日子都不太好过。
我一直都在普法,但我坚持一件事,就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绝对不能无偿且广泛地传播,因为这对于律师本人的发展而言绝对不是有利的。法律服务一定要坚持梯次性,才能激励更多律师不断地向上探索,也才能逐步引导当事人和客户去正视和尊重法律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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