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范本,保密制度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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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约束
早在中国古代,已有相当严格的保密制度,从早期的“泥封”制到宋代的“实封”制、清代的“密奏”制,保密手段不断升级,对试卷等机密文字材料的保管更可谓“严防死守”……
“泥封”始于先秦时期
中国最早防止公文泄密的手法是使用泥封技术,这项保密技术也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防伪包装技术。所谓“泥封”,就是使用一种叫“封泥”的材料,对重要文档进行密封包装的方式。
泥封兴于先秦时期,到两汉时广为流行。当时不论是公函还是私人书信,大多写在竹简、木牍一类的“纸板”上。简牍在现代考古中多有出土,如湖北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出土的两封中国现存最早的信件,便是写在木牍上。
简牍不能折叠,写在上面的文字很容易让人看到。出于保密,古人又发明了一种木板,盖在简牍上面,这样就把文字内容盖住了。这块木板就是书函的盖子,古人叫做“检”。所谓“检”,依《释名·释书契》上所释,“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检”,其实就是中国最原始的信封,或者说是现代信封的雏形。为防止有人随意开“检”,“检”上刻有三道绳沟,中央挖一方形凹槽,叫做“印齿”。然后用绳子通过绳沟与印齿捆紧扎牢,并填泥封实,趁泥未干时,在上面摁印做标记。将封泥烘干后,“检”与“牍”就固定在一起,如果有人拆了封泥,就会被发现。
后来,有人将用来传递书信的木函,做成“鲤鱼状”,故汉乐府民歌《饮马长城窟行》中称,“客从远方来,遣我双鲤鱼。呼儿烹鲤鱼,中有尺素书。”
如果文件不仅有一支简牍,便要串好装进布袋或锦囊中,然后袋囊口用绳子扎紧,绳子也缠入检齿内,并盖上封口人的印章,以发现被拆痕迹。汉成帝曾下密诏弄死被其临幸而产子的宫女曹宫,便是将诏令封于绿袋中,让太监田客去执行。此即《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里所说的,“中黄门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
古代布袋锦囊的封装方法启发了现代邮政,现在邮政所用的邮袋正是布袋锦囊的翻版,不同的是,泥封换成了密封效果更好、更耐用的铅封。
需要说明的是,为防止泥封伪造,古代对玺印、封泥、检、囊、绳等包装保密材料的材质、大小、形状、格式、颜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以易于辨识真伪,如在汉代,皇帝封泥专用“武都紫泥”,而一般人只能“青泥封书”。
宋代将“糊名”制度化
魏、晋以后,随着纸张的普及和应用,泥封保密手段成为历史,古人进而研制出了密封效果更好的“火漆”。火漆,又叫“封口漆”,是一种人工合成胶合剂,其功能和作用与胶水、糨糊相似,颜色呈红色或棕红色,在尚未凝固时打上印记,凝固后就会留下清晰的图案。
公文保密技术的重要发展时期是宋代。宋代创设了新的“军邮制度”,规定重大军情或重大事变必须密封,并在封皮上注明“系机密”或“急速”字样。
对文书分“急”件与“不急”件,在先秦时已出现,并成为秦代一种公文传递制度,秦《行书律》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到了汉代,公文更注意保密,出现了“封事”、“合檄”、“飞檄”等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书,均由专人另行封送。
除了军事领域,宋代在非军事领域如事关机密、灾异、狱案等官员呈奏的文书,也必须将封皮折角重封,两端盖印,无印者要写上官名。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试卷泄密,宋代的保密工作更是“严防死守”。
科举制度确立于隋唐时期,宋代才逐步规范、成熟。从宋太祖赵匡胤起,便着手改革科举考试制度。宋代将唐代武则天时已出现的“糊名”手段制度化,所有试卷的卷头上有关考生个人信息部分一律“弥封”,接下来还有“誊录”、“别试”等,这些都是出于试卷保密的需要,防止泄密作弊。其中有的保密制度不仅为后面的元、明、清诸朝效仿,也为现代高考所采用。
此外,宋代还采取暂时限制涉密者的措施,即现代所谓的“隔离制度”。如针对科举考试的“锁院制”,就是一种临时性隔离办法。相关官员在被任命为“知贡举”(主考官)、“权知贡举”(副考官)等考官后便被锁于贡院之中,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以避免出现泄露试题事件。
“锁院制”自宋代起开始实行,一直到现代高考都在采用,有关命题人员要被“隔离”,直到高考结束后才能“放”出来。
清代奉旨:“方得在军机堂帘内拱立事毕即出”
保密制度,就是要求知情者能严守秘密,不希望不相干或利益关系人知道内情。在中国古代,几乎历代都制订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如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回家,机密文件不得让他人代笔、誊抄,不得复印,不得打听等。秦朝《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也就是说,文书的始发和收发都要写清楚时间,掌管公文秘籍的官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允许擅自出借、传写“秘书”……
在中国古代,保密工作要求最严的是决策执行机构,如尚书省、中书省等重要的中央行政机构等。这些重点保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论官职大小,都必须保守机密。如汉成帝时大臣、曾任尚书令及御史大夫的孔光,居官谨慎、严守机密,“口不言温室之树”。“温室”是汉代尚书省所在的办公场所,这话的意思是,连温室那边种什么树孔光回家都不谈。孔光的表现,成为古代公职人员严守职业机密的典范。
清朝的保密制度堪称历代之最,如在汉代即有的“封事”基础上,创设了“密奏”(密封奏折)制度。如中枢机构军机处,规定秘书(章京)一律不得招聘高干子弟,听差的一律选用不识字的文盲。无关人员根本不准接近军机处,并专派监察御史看守。只有奉旨到军机处恭听谕旨、查看奏折的,“方得在军机堂帘内拱立”,但“事毕即出”。
密奏一类的机密文书,仅限皇帝与上奏人知悉。清代皇宫中设有专门的奏事处,负责接收给皇帝的奏折,臣僚之间不得互相打听奏折和朱批内容。清代还实行朱批奏折缴回制度,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录,缴回奏折由军机处集中存放和管理。
最值得肯定的是,古代皇帝会主动承担起保密的责任。以清代皇帝为例,凡属内容敏感的机密奏折,如地方督抚对下属官员为政情况的密报,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均留禁中处理,不对外公开。如果朝廷将奏折发交有关部门办理,则会将其中引用的朱批部分删去,有时还将上奏人的姓名删去。
《唐律疏议》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在上述保密措施之外,历代还都通过法律强化保密工作,严惩泄密者。
古代称官场泄密者为“喜鹊嘴”,此典故即来源于唐代的官场泄密事件。李适(唐德宗)当皇帝时,宰相窦参常与其远房侄子窦申参谋人事任用,每次商议好任命某人为某官的决定后,窦申便立即将“好事”泄露给当事人,以让当事人对他行贿,时人给其起了一个绰号“喜鹊”,后来李适知道其泄密受贿事件后,窦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赐死。
窦申所获的是“漏泄省中语”之罪,和“泄密书”、“探密事”一样,自汉代起,就是官场很重的一项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当完备,法制条文缜密周详。《唐律》要求,公职人员“事应密”,对中书侍郎、门下等朝廷机要机关官员的管理尤其严格,《唐律疏议·职制》针对这类公职人员特做出四项禁令:“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意思是,不准泄露机密,不准延误期限,不准违章失职,不准贻误公事。否则,“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唐代法律还首次明确提出了“间谍罪”,如果充当间谍,或明知对方的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以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强调公文的保密,对泄密者惩罚相当狠,还鼓励群众举报泄密者,如告发藏匿弃毁拆换机密档案者,可获得50贯至100贯的奖赏。
明代大兴特务之风,对保密工作愈加重视,手段非常。《明律·吏律》“职制”条规定:“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露事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
此外,对丢失重要公文和保密材料的,也有具体惩罚措施:“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两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两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来源丨人民网
保密制度应当包括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 如何记忆
保密制度是指官府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目的,把秘密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窃密和利用,所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和措施。
一、中国的保密制度起源很早,早在商朝时,就有专门负责对公文进行收藏、保管的“守藏史”一职,专门保存各种甲骨书写的卜辞和祭辞,并有专人看护,在收藏保存这些资料之余,也起到了很好的保密作用。
到了周朝,就有了专门收藏各类文书档案的“天府”,也就是相当于现代的中央档案馆,专门负责保管政府公务文书和籍册。为了公文的保密和防伪,还发明了在公文竹简上用封泥封印,就是在捆扣公文的竹简的绳子打结处粘上泥块,或者装在用金属封缄的匣子中,称为“金藤之匣”,专门收藏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机密档案。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为了预防内部泄密现象的发生,也是为了防止敌对势力的窃取。在国家机密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密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制度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或者销毁档案,或者转移卷宗,使损失降到最低。
保密工作意义大
到了秦汉时期,出现了公文机密程度的分级制,文书档案被分成封事、合檄、飞檄等几种不同的保密级别。秦朝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证特别重要的文书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这种保密法也被后来的隋唐沿用,在《唐律疏议-杂律》中就规定:“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务依漏泄坐加二等”。也就是说,保密公文在传送的过程中,如果有人私拆偷看的要被打六十大棍,伪造、涂改公文的打八十大棍;造成机密外泄的,按漏泄罪加二等议处。这些法律对隋唐时期公文的保密性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使得保密工作有法可依,保证了公文的安全。可以说,隋唐两朝是中国古代保密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一个形成期。
二、封建社会保密制度的完善是从宋朝开始的。这是因为相比隋唐,宋朝自建立起就内忧外患不断,外部环境一直不安宁。无论是辽、夏还是金、元,甚至大理、交趾,都有为了自身利益窃取大宋机密的可能。因此宋朝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保密制度,这也是统治者巩固政权和保持社会稳定乃至保证社会繁荣的需要,也是国家在强敌环伺之下的需要。
宋朝规定的机密文件种类较多,涵盖了国家的外交、军事、政治、司法、科技、财政、户口以及皇帝的健康、朝庭人事安排等多个方面,尤以外交、军事和财政三个领域最为关键。
从政权结构上来看,宋朝的重大事务是由皇帝和少数中枢大臣掌握和决策的,特别是牵涉到外交、军事等领域,更是保密意识很强。在召开御前会议讨论这些方面的问题时,一般官员是没有资格参与的,甚至皇帝身边的太监和侍女都要回避。
机密会议
宋仁宗由于为人比较宽厚,有时忘记让手下这些人回避,司马光还专门上了一封奏折提醒皇帝。他在奏折中写道:“自先帝以来,两府上殿奏事,左右侍臣悉皆屏退,盖以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重慎枢机不得不尔”,然后指出仁宗皇帝现在议事,太监宫女们都听得一清二楚,是一种危险做法,应该改正。从这封奏折上可以看出,宋朝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是十分重视的,也有着详细的制度,连皇帝都要遵守。
人事任免一直是大臣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讨论人事工作,其内容则更需要保密,以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泄露出来的信息,行一些不法之事。有些重要的人事安排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确定的,需要多次研究,时间也拖得比较长,更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宋朝采用的是群相制,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块工作,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分担。宰相、枢密使、三司使都是宰相,还有类似宰相的“参知政事”,所以宰相更换得也比较频繁,研究宰相人选的会议也开得比较多。但每次开会的保密工作都做得非常好。首先,这种会议规定是在晚上召开,地点在皇宫的东门小殿,与会者到齐后,由太监和侍卫将殿门锁上,禁止任何人出入。如果会议形成了决议,当晚会如中书省官员入宫,由他们当即起草任命书,起草完之后,中书省的官员不得回家,要等到第二天一早在朝会上宣布之后才能与外界接触。这些保密工作相当到位,所以往往新的宰相宣布之前,各部尚书都不知道究竟谁能当选。
宋朝的宰相们
对于官员的考核、铨选也是事关国家兴衰的大事,同时也是万众瞩目的焦点。每到考核之年,为了防止考核结果泄露,或者有人走后门,宋朝规定负责考核地方官员的考课院(又名流课铨)对各地地方官的考核分为三等,分别是“政绩优异”、“职务粗治”和“临事迟慢”,给予相应的奖惩。为了防止考核成绩泄露,连考核表的填写和考核意见都必须由主铨官亲自操刀,不允许由胥吏代笔,考核意见由主铨官和副铨官当场签字画押后装入金匣,用金泥封印。在这种考核过程中,不允许地方上的推勘官等参与,甚至连上一级地方长官也不得过问。
三、皇帝的健康状况,事关国家政局稳定,是一定要保密的。而作为直接掌握皇帝健康状况的太医院,就有着极为严格的保密条令。宋朝规定太医之间不得议论皇帝及后宫嫔妃的身体状况,给皇帝治病时,非主治太医,不得研究药方内容,也不得将药方外泄。万一皇帝病情严重,太医和侍卫、太监不能将消息泄露给宰相及三司使以下的朝官,否则依律治罪。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在皇帝病重之时,别有用心者会发动对政局不利的一些举动。前朝的皇子争位的残酷性让宋朝皇帝对此十分忌惮,当然不愿意看到同类的事情在自己家发生。
太医治病
科举考试带头国家选拔官员,事关江山的延续,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历史上重大泄密事件尤其以科举泄密为多,而宋代又是科举考试极为发达的一个朝代,科举次数多,规模大,作弊现象也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取士的公平公正公开,宋朝制定了详细的保密制度,创立了许多新型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科举的纯洁性。
每次科举考试之前,确定了主考官之后,这些考官和考试服务人员都必须提前进入考试院,其间不得与外界接触,防止试题外泄,这就是宋代首创的“锁院制度”。考试题目的拟定、考试内容的遴选,试卷判别标准的制定,都是在封闭的考试院内进行的。一旦确定考题,则试卷印刷过程采用“锯板分雕”技术,将试卷内容分成几个部分,每位工匠只雕刻其中一部分,最后汇总印刷。试卷印刷结束后,按甲已丙丁设置编号,统一放在纳卷所由士兵看管,开考前才能由主考与副主考一同取出。考试之后,所有考生的试卷先进行“糊名”,将名字掩盖,由统一的誊录官誊写,再交给考官评判。由于制度完善,措施得力,宋代科举的大规模舞弊案非常鲜见,保证了有才华的士子能够进入官场,这也是宋朝名臣众多的一个原因。
朝廷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文件,需要由中央分发到地方,由各地统一执行。有些文件是关乎国家安全或者军事机密的,属于机密文件,做好传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是重要而且必要的。
实封文书
宋代中央下达到地方的文件,都是要进行实封的。何谓实封?就是将文件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折叠,然后每个对角都盖上公章。这种文书折叠法有着一个特点,就是只要拆开后,不容易还原,公章不易对上,很难做假,可以基本上保证传送过程中的保密性。后来又有人发明了一种将折叠后的文书两头剪去少许,用圆纸贴上的新型封装办法,称为“斜折角圆折法”,据说只要拆开后便无法复原,保密性更是大大增强。
另外,对一些比较简短而又十万火急的公文,也可以用蜡丸包裹后,形成“蜡书”,由六百里加急送至京城。这种蜡书多用于战争期间的战报和塘报的传送,简单实用,是公文传送保密手段的一种重要补充。
四、宋朝的各路、州长官也可以直接给皇帝上书,议论时政,或者汇报当地一些治理情况,又或者汇报灾情之类。一些地处与邻国交界的州府,也会将邻国的一些动态汇总上报,这些都是需要保密的内容。在上奏这些方面事项上,可以将奏折实封后,交给当地厢军、监司的军队邮驿系统,由部队派专人“走马入奏”。宋朝在各州府驻军中设置了“走马使”,专门负责特殊情报的上奏,他们使用的是部队的另外一套邮驿系统,与地方上不相关,保密性更好。
宋军
保密制度再完善,也有泄漏事件的发生。所以从宋朝开始,制定了对泄密者的惩罚制度,用法律的威严来震摄那些泄密者。
由于古代科技不发达,想获取一些情报的手段也比较单一,私拆文书是最常见也是最简单的窃密手段。在这方面,政府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宋朝规定,战争期间敢于“盗发递角者,斩”,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泄密者处死的规定。因为战争中的情报重要性不言而喻,往往牵扯到兵力部署、调拨或者打击敌人的计划,一旦泄露到敌方手上,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处罚力度是极大的。
掌握全国奏折的进奏院和通进司是泄密的重灾区,一些官员或者责任心不强,或者收受贿赂,会趁工作之便,将一些需要保密的重要事情透露出去,因此扼制住这个源头,保密工作就容易得多。宋代制定了“泄露法科罪”、“违制探传罪”和“盗拆文书罪”等专项罪名,对于这些汇密官员按具体情况分别量刑,从徒千里到杖断不等。如果是接受敌方间谍贿赂故意为之,则按盗发军情议处,一般就是死路一条;而收一般人的钱打探消息的,在泄秘罪之外,还按“计赃罪”数罪并罚,处罚力度一般都在流二千里以上。
公文传递
对于举报泄秘者,也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因为宋代文书传递一般是三人一组,如果在传递过程中,其中一人发现其他人私拆文书的,经举报查实,可以得到三百贯赏钱。宋代一贯钱相当于现在的300块(取黄金基价和大米基价的中间数),三百贯就是九万块的赏金,对于一个下层铺兵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横财了。所以在文书传递中,大家都能做到互相监督,有效的保证了公文的保密性。
五、当然,宋朝在做好已方保密工作的同时,对敌国的情报工作也很重视。有宋一朝,都是在与辽、金等国互派间谍,互相窃密中渡过的。
宋朝间谍的待遇很高,统治者也认识到,只有“厚赏结其心”,才能使间谍出生入死的打探情报。对于优秀的间谍,宋朝可以对他们封官、赐钱甚至赏地。宋真宗时有个有名的间谍张文质,假扮和尚,在辽国呆了十年,受得辽国信任。他利用和尚的身份,为宋朝传递了很多有价值的情报,最后安危归来,被封为都虞侯,潭州都监。而另一个双面间谍李某,每次提供情报都会得到五百贯铜钱的赏赐,可见他提供的情报价值是很大的,宋朝政府也是舍得出钱的。
间谍们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最早的密码出现在北宋的军中,这是中国保密工作的一大飞跃。虽然世界上最早的密码是凯撒密码,但是北宋密码做为最早的汉字密码,仍在军事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北宋将一些军事用语以另外的汉字代替,以一个字代替一个事项,在战争中传递情报,即使被敌人查获,也往往不得要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比如军中缺箭,以“引”字代替,缺攻城器具需要调拨,则以“汗”字代替,对几十种战场上可能遇到的情况事先以汉字代替的办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简便,同时保密性极强的手段。
宋代之后的元、明、清诸朝代,将宋朝的保密制度更加完善和细化,在宋朝的基础上,延伸到经济、文化等一些新的领域。这些举措都是延续了宋朝保密工作的传统,继承了宋朝保密工作的精髓,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巩固统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直到今天,做好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综合国力竞争优势、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手段,更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资料:卢昱《保密工作概论》
保密制度的内容包括
记者从国家安全部了解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形势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其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重温新修订《条例》的必读知识点,为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明确方向。
——更加强化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更加突出科学精准定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修订,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更加细化保密主体责任。《条例》细化了保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调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推动保密科技创新、开展保密宣传工作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如《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更加重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应用,国家秘密形态日益数字化、网络化,面临的泄密、窃密与反窃密斗争逐步体现为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对抗。《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细化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如《条例》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更加规范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明确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及电子设备的要求,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完善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更加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要求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总台央视记者 李本扬)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保密制度应当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形势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其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下面让我们一同重温新修订《条例》的必读知识点,为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明确方向。
——更加强化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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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重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应用,国家秘密形态日益数字化、网络化,面临的泄密、窃密与反窃密斗争逐步体现为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对抗。《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细化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如《条例》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更加规范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明确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及电子设备的要求,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完善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更加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要求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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