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与监察区别,纪检监察和纪检监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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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和监察的区别在哪
据延边州纪委监委消息:和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金成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延边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纪法延伸阅读:纪委留置和拘留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与性质差异
1. 纪委留置
依据《监察法》设立,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的调查性强制措施,核心目的是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或妨碍调查。其性质属于监察程序中的特殊调查手段,非刑事诉讼措施。
2. 刑事拘留
依据《刑事诉讼法》实施,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普通刑事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二、适用对象与条件对比
1. 适用对象
留置:仅针对公职人员及特定关联人员,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还可能涉及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拘留: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范围更广,不限于公职人员。
2. 适用条件
留置需同时满足:
(1)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证据;
(2)存在妨碍调查风险(如可能逃跑、串供或案情重大复杂)。
拘留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七类紧急情形,如现行犯罪、证据确凿或身份不明等。
三、执行主体与程序要求
1. 执行机关
留置:由监察机关独立执行,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执行,需出示拘留证并送看守所羁押。
2. 审批程序
留置:需经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策,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须报上级批准。
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先执行后补证。
四、期限与场所管理
1. 期限规定
留置: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最长总计6个月。
拘留:通常不超过14天,流窜作案等特殊案件最长37天。
2. 执行场所
留置:通常在监察机关专用场所(如原“双规”场所)或改造后的看守所专区执行,与刑事羁押场所分离。
拘留:一律送看守所羁押,且须在24小时内完成移送。
五、权利保障与后续处理
1. 律师介入权
留置:律师无权会见被留置人,家属仅可获知留置状态,无法参与调查过程。
拘留:除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外,律师可在48小时内会见嫌疑人。
2. 后续处理路径
留置结束后: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解除措施。若移送司法,留置期可折抵刑期(1日留置折抵管制2日或监禁刑1日)。
拘留结束后:可能转为逮捕、取保候审或释放。拘留期可折抵刑期,但不直接导致刑罚。
六、实务影响与法律后果
1. 社会影响
留置多涉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双重后果;拘留则更多关联普通刑事犯罪,影响相对局限。
2. 法律严厉性
留置虽不直接等同于刑罚,但其期限长、程序封闭,对人身的限制强度更高;拘留作为临时措施,期限较短,后续需经司法审查。
总结
纪委留置与拘留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监察程序中的调查措施,后者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二者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程序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公职人员若同时涉及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可能面临留置与拘留的衔接适用,此时需严格遵循《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对于家属而言,需区分案件性质,通过委托律师、配合调查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纪检和纪监区别
近日,抚州市东乡区纪委监委第三协作片区统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孝岗镇纪委对反映该镇长林村委会干部乐某的问题线索进行联合办理,查实了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如今,统筹“室组地”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已经成为东乡区纪委监委工作常态,在协同联动中,干部一体化培养成效更加凸显。
实践中,东乡区纪委监委统筹7个纪检监察室、8个派驻组和16个乡镇(街道、场)纪委人员力量组建3个协作片区,按照“监督检查集合协作、问题线索集中归口、疑难问题集体分析”模式开展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有效提升监督审调质效。在此基础上,每个协作片区组建成建制办案队伍,每支队伍吸纳区、乡两级业务人才11名,其中,师傅型人才发挥经验丰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带队伍把方向;骨干型人才担任专案组副组长或小组长,提升其协调组织能力;培养型人才参与内审、外查、综合等多岗位锻炼,推动向复合型人才发展。
为突出实战练兵,东乡区纪委监委落实“办精品案件、带精品队伍”理念,坚持“一案一总结”,召开案件总结会,专案组成员谈收获、谈不足、谈建议,通过复盘办案不足,总结好做法,实现“打一仗进一步”;选派跟案锻炼的年轻干部返岗后,分享线索初核、银行流水分析、笔录制作等实战知识,达到“一人跟案、全员受益”的效果,实现干部个人能力和团队作战水平双提升。(钟天明)
纪检 监察区别
作者:李启参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肩负着执行党的纪律、纯洁党的肌体的重要任务。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是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新时代新征程,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支撑。
强化思想淬炼,铸牢对党忠诚“压舱石”。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只有自身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才能履行好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强化政治建设,把对党绝对忠诚、政治上绝对可靠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打造忠诚于党、勇挑重担的纪检监察铁军。
坚持学习赋能,锤炼扎实履职“硬本领”。学习是纪检干部的永恒主题,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在科学化规范化上下深功夫,以培训的精准有效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攻坚能力、贯通运用纪法能力和创造性实践等专业能力提升。坚持因材施教、因需施教,梳理纪检监察干部的短板弱项,采取“线上+线下”“以案代训+实战练兵”相结合等模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培训。同时,把青年干部技能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发挥骨干业务“传帮带”作用。通过“新兵”跟案锻炼、一线实操,由“老”带“新”,手把手传授工作方法、面对面分享办案“窍门”、实打实锤炼工作作风,让“新兵”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开启年轻干部成长“加速度”,为持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蓄势储能。
坚持正确导向,优化选人用人“指挥棒”。树牢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是做好干部工作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要用好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优化干部选育管用、考核评价措施,有序开展轮岗交流,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发挥考核督后进、促提升的作用,持续深化考核全覆盖,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让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年轻干部“有为又有位”,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严把政治首关,选用政治过硬的干部;坚持事业为上,选用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群众公认,选用口碑过硬的干部;持续正风肃纪,选用严于律己的干部。
激励约束并重,持续树牢宽严相济“风向标”。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树立鲜明用人导向、着力营造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良好环境。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一线干部,激励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同时健全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紧盯纪检监察系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精准运用保护性措施,为干部担当负责。
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从实锻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铁军,不断擦亮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的金字招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将纪律规矩落实到各个方面,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察与纪检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开展“法规微讲堂”,该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负责同志从笔录的概念、笔录常见问题、笔录制作等3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
针对执纪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毕节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法规微讲堂”学习辅导活动,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截至目前,已累计开展“法规微讲堂”学习辅导23期,学习纪检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2部,培训覆盖2600余人次。
该市纪委监委坚持“一月一学习、一月一辅导”原则,由委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带头上讲堂,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访举报、巡察监督等渠道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收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辅导课题,经严格审核后纳入“法规微讲堂”授课清单。市纪委监委对“法规微讲堂”授课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供授课人员修改完善,要求相关部门在政策咨询、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方面为授课人员提供支持,保障课堂质效。
针对“法规微讲堂”授课中指出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问题,通过编发监督执纪执法疑惑问答供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学习参考,为纪检监察工作积累经验、提供指导。同时,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听课对象对授课内容、课堂表现、课件质量、论证逻辑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授课人员。
该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全员培训计划,有序推进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派驻机构干部之间轮岗交流,确保每名干部均有内审、综合、外查等工作经历。通过实战常态练兵,统筹选派干部参加巡视巡察、专案专项等工作,综合部门干部分批到监督执纪执法部门实战轮训,建立“以老带新”“结对帮扶”机制,促进干部更好更快地成为“行家里手”。
此外,为持续提升干部纪法理论素养,该市纪委监委还充分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打造法治书屋,围绕法规汇编、法规释义、实务应用等常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分门别类建立图书清单,供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借阅学习。(王曌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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