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与房屋被拆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导读:老李家最近遇到烦心事了,他家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了,城市管理部门还给他家送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他三日内自行拆除,不拆就强制拆除。老李家不认为自己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就没拆,于是三日一过房屋就被拆除了,老李家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348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违建拆除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有的是城管或街道办)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强制拆除。
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决定且具有行政强制力,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意味着违法建设者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其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本案中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常会发生房屋被拆除的后果,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通常房屋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律师说法:老李家可以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同时也会审查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是否合法。如老李家房屋没有被强制拆除,需要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作出主体、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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