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怎么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煜铭

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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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再走什么程序

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伤人身份证;

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初诊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再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

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对照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进行赔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的赔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未到达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没赔偿,但医疗费用及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伤者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开具一张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所需资料后会给你一张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然后会给你一个鉴定时间表(里面有鉴定时间、地点、单位等信息),鉴定须知单,还有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按照给定时间,去鉴定就可以了。对市级以下鉴定机构出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到上一鉴定机构再鉴定。省级鉴定中心为最终鉴定结论,如果对省级的鉴定结论不服,也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了。

最后以鉴定的伤残等级,对应你工伤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如广东省的话就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里面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没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给伤者。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才有赔偿,未达到最低十级伤残的,一般没有赔偿,但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达到伤残标准的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对于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劳动者在办理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而且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相关的部门才会进行受理,所以,想要申请赔偿就一定要按照程序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后面的事情。

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查询

申请工伤认定,却卡在了职业病诊断上;转向职业病诊断,又遇上了属地卫生机构无诊断能力、职业史证明材料不全等难题……

四川省绵阳市某地建筑工人罗某某的去世,让失去经济支柱的罗丽(罗某某的女儿,化名)一家人倍感压力,而落实工伤待遇的一路奔波,更是让这家人疲惫不堪。

几经波折,最终经四川省检察院抗诉,不久前,罗丽收到了盼望已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下能落实工伤待遇了。”电话那头的罗丽,颤抖的声音中有几分释然——奔波近六年,终于迎来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

卡在职业病诊断上的工伤认定

“那是一年中最热的几天。”电话中,罗丽向记者回忆起六年前的不幸。

2018年7月19日晚上7点多,罗某某在工地收工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于7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

“听到消息的那一刻,人是蒙的。”罗丽是一名“90后”,近几年在外打工,尽管自认很坚强,但是听到这个消息,她还是不敢相信。“爸爸很年轻的,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书》显示,热射病,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

“热射病是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这多少可以解决一下经济难题。”在朋友的建议下,尽管不甚了解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罗丽还是敲开了行政机关的大门。

“家里年轻人就我一个,妈妈很少走出镇子,和外界打交道没什么经验,所以我只能硬着头皮去申请。”2018年10月,罗丽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番查找下来,罗丽发现,绵阳当地并没有能够诊断热射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整个四川省也只有省会的两家医院能够进行热射病诊断。

因无法依照规定提交证明,2019年1月,人社局认为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情形,因此认定罗某某不属于因工受伤。

罗某某的妻子邹某难以接受这一决定,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证据尚不充分,且原告也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因此不认定是工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罗丽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无奈之下,2021年2月,罗丽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受理罗丽的申请后,绵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吴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据吴阳介绍,“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是认定工伤的两种不同类型。在罗某某的工伤认定中,其家人在职业病诊断遇阻后,曾提起诉讼,试图走“事故伤害”类工伤认定这条路,但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因此还是得回归“职业病”工伤认定这条路,才能依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

“该案件具有典型性,如果能够办理成功,可以解决一类问题。”四川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华斌向记者介绍,在检察机关与医院的多次沟通下,2021年9月,罗丽向位于成都市的某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与此同时,应医院请求,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了罗某某职业史证明等材料,并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

2022年4月,成都某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绵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实罗某某患有职业病,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这一事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罗某某的合法权益。”充分审查之后,四川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在之后的案件庭审过程中,人社局当庭表示,已经实质性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据此,罗丽表示愿意撤回再审请求,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准许其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的终审裁决。不久后,罗丽收到了那张盼望已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个案成功办理产生辐射效应

近年来,“热射病工伤认定难”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职业病中暑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出现死亡这一极端结果,再加上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劳动者工作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能力有限等原因,认定工伤通常很难成功。

针对上述问题,有专家总结了工伤认定的两大难点:一是确认劳动关系难,尤其是对于很多建筑工人以及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更是难上加难;二是职业病诊断、鉴定难,由于资料收集难、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能力不足等方面问题,工伤认定申请人很难顺利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值得庆幸的是,罗丽坚持了下来。这些年,罗丽经常会关注热射病工伤认定的有关案例。“很少有认定成功的。”罗丽说。

谈及个案办理的影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以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工伤,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

据了解,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四川省检察院正着手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拟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办理一案推动治理一片,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中暑的工伤认定,怎么这么难?

回顾上述事例,建筑工人在工地中暑,因救治无效而死亡,而且医院也诊断为“热射病”,在普通人看来这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么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事,为什么工伤认定就那么艰难?到底卡在哪里了?

首先,家属发现要认定热射病构成职业病伤害,鉴定门槛很高、程序很难走。绵阳当地并没有能够诊断热射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而整个四川省也只有省会的两家医院能够进行热射病诊断。二者,用工单位的不配合、资料收集难、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能力不足等方面问题,也会导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难产。

在这起个案中,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了罗某某职业史证明等材料,并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再由成都某医院作出职业病认定,在取得了这份新证据之后,再由四川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终于在今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会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发司法(检察)建议书,建议绵阳市人社局结合申请材料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罗某某的工伤以及享受保险待遇进行认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5月15日,75.6万元的工伤保险理赔款被打到了家属的银行账户里。

如果不是检察院介入,依职权取证、向医院说明、提起抗诉以及家属的近6年来的坚持,恐怕这么一起简单的热射病的工伤认定,是很难完成的,家属只能被迫接受亲人逝去、工伤赔偿全无的苦涩。

职业性中暑(热射病)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是一线的体力劳动者经常会遭遇的工伤风险,并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遇了一系列制度性的、结构性的维权困难。这是值得反思的。

应该检讨一下,我们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为什么“用户体验”这么差,“程序跑不起来”,甚至一直在“报错”?比如,偌大一个四川省居然只有成都的两家医院,能够做热射病的职业病鉴定,这事实上意味着,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会因为路途奔波、成本巨大等现实原因放弃维权。而且工伤认定属于医学、法学跨界认定,既涉及到专业的医学鉴定,也涉及复杂的取证环节,但两者不能是“各管一段”,把矛盾推出门,让一线的劳动者承担制度接缝里的麻烦,特别是罹患热射病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是文化水平并不高的体力劳动者。

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工伤维权考验着一个社会的良心,测度着社会法治的真实水平。劳动者的权益不应该是抽象的,而应该是具体的,它不应该只是贴在墙上的标语,而应该落实在一个一个具体的个案中,让劳动者及其家属有便捷的权利救济渠道,让抽象的法规成为可行的帮助,而不是程序上的障碍。

在成功监督此案之后,四川省检察院正着手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拟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办理一案推动治理一片,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热射病这么常见的职业病,却遭遇认定难、鉴定难、举证难、维权难等一系列的尴尬,这背后的社会治理水平必须提升。

央视网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澎湃新闻

来源: 央视网

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时间

下班时间被指派送货,返家途中发生事故致伤残,究竟算不算工伤?这是一起历经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案,因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当事人不服判决,多年诉讼、信访,争议持续多年。

终于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该案,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紧锁多年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一起事故改写一家人的命运

李某原本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去单位工作。下班后,老板指派李某外出给客户送货,但在晚上结束工作开车回家时,李某在路上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这意味着,25岁的李某脖子以下全无知觉,需要长年卧床,生存期内一级护理依赖。

“家里顶梁柱倒下了,当时感觉天塌了。”李某家人回忆说,当时李某家中有两个幼儿,其妻二胎产后不久,李某的母亲一度病倒住院。

据悉,李某受伤住院19天花费28万余元。法院在2016年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中确认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超160万元。

2014年10月,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因某区交通大队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只好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某橱柜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某橱柜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17年,李某再次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依旧以李某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

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无第三方,是李某单方导致的意外事故,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且李某是在完成送货任务直接返回家中而不是返回工作单位时发生事故,应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事故发生原因与工作无关联,故武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无奈之下,2019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三级检察院两次抗诉

案件获改判

李某所受伤害与其工作有没有关系?这是各方分歧所在。

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汪小丽告诉记者,李某被老板指派加班送货,其往返时间和路线都因送货这一工作原因而固定。事故发生在返回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的状态还在持续,因此,李某受伤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应认定为工伤。

“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人社部门不能以职工没有相关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汪小丽补充说。

2019年12月,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经细致复盘、再次审查、研究讨论,湖北省检察院依然坚持抗诉意见。2020年底,湖北省检察院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基本权利。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迅速部署,立即组建以厅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并与省市两级检察院再赴实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路况环境、与当事人面对面了解情况等方式补充调查。经全面审查,最高检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事故发生近8年后,李某及家人终于迎来期盼已久的结果——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工伤事故种类多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情况,会导致相关行政认定与诉讼长时间拖延或者循环诉讼,对居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解决争议,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直言,此类案件一直是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领域。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权利救济,真正站在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的角度,在事实清楚、法律明晰的基础上,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依法提出抗诉、跟进监督,以达到既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抗诉成功是否就意味着该案已办结?当然不是!

张相军表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只是监督程序的预启动,抗诉后在程序上“办结”了,但仍存在“程序空转”的风险。检察机关需要跟进监督,长线关注法院错误裁判以及行政机关不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彻底纠偏、是否纠错到位,避免就案办案、一抗了之。

跟踪问效

各方合力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件改判不等于案件办理画上了句号。

“我们对李某案提出抗诉后,根据《第七检察厅关于加强行政抗诉案件跟踪问效的办法(试行)》,持续跟踪案件审理情况,向最高法承办法官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情况,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详细阐述抗诉意见和理由。”作为办案组成员,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检察官张立新介绍说,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后,最高检责成湖北省检察机关跟进后续情况。湖北省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探讨研究,从法律理解、司法实践角度重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获得对方认可。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2年7月4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

“本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工伤认定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对维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有参考价值。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三级联动,以‘求极致’精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落细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发挥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公权力监督属性,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凝聚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部门的共识,合力做好了‘后半篇文章’。”张相军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履职提出的要求,能动履职,加强四级院联动一体化办案,以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优履职促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助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记者还了解到,湖北省检察院依法为李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近日,李某已顺利拿到了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真正把老百姓的案子当自己的事情办,让我们全家从无助迷茫到充满希望。”李某父亲连连表示感谢,“这份党恩,我们几辈人都将铭记在心!”

(检察日报 刘亭亭)

工伤认定决定书模板

案例

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直接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以人社局在受理她的申请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知情且失去申辩权利为由,不承认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述规定既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权利,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正因为如此,即使人社局在受理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通知公司,也不等于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更不等于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如果公司对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权利。

来源:劳动午报

来源: 大兴微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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