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我和李某军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日,李某军代我签订了《F村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依据该协议,北京市朝阳区F村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安置给我和李某军、李某兰房屋两套,分别为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该房屋为我和李某军、李某兰三人共有。因我和李某军已经离婚,没有共有的基础,且我没有居住的地方,为此须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李某军、李某兰辩称,李某军和张某丽在婚内存在约定,房屋归李某文所有,不同意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李某军,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发证时间为1993年。李某军与张某丽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文与李某兰系李某军之子女。
2007年9月2日,李某军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F村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作为腾退人、甲方签订《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约定甲方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7号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宅房屋7间,建筑面积141.94平方米,用地面积141.94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李某军、张某丽、李某兰。
同日,李某军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F村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作为腾退人、甲方还签订了《F村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绿化隔离带项目建设,需要乙方腾退规划范围内黄渠村1号居住的房屋,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正式住宅房屋7间,建筑面积141.94平方米,用地面积141.94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李某军、张某丽、李某兰,应安置面积为135平方米。
2007年,被安置的两套房屋交付使用,2号房屋为两居室,1号房屋为一居室,2007年9月2日,李某军出具《产权转移书》,写明:本人李某军居住在7号,属于此次绿化隔离带腾退范围内的被腾退人,本人自愿将2号房屋的产权转移到李某兰的名下。涉案两套房屋交付后,1号房屋由李某军、张某丽居住使用,2号房屋由李某兰居住使用。
2019年2月11日,李某军、张某丽订立代书遗嘱,内容分为两页,内容为:1号房屋由李某文继承,双方父母百年之后,李某文有继承权及处置权,不管一方老人先逝,一切费用由李某文来担负等。李某军、张某丽、李某文、李某兰、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第二页上签字,但张某丽不认可第一页遗嘱的内容。
庭审中,被告还提交了1994年李某军所写的书面证明,内容为:北京市朝阳区7号,我儿子1990年结婚,因没钱盖房,儿子李某文没钱居住,特将正房三间留给儿子结婚用,归儿子所有,厢房两间归我李某军居住,我百年以后所有房产归李某文所有。张某丽对上述书面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所有权益归被告李某文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所有权益归被告李某兰所有;
三、被告李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丽补偿款六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张某丽被认定为在册人口并据此获得安置面积,张某丽应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另外,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款、补助费的权属,上述费用包含了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提前搬家奖等,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系李某军在与张某丽结婚前取得,区位补偿价系针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并无张某丽的相关权利,张某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翻建,故重置成新价款中关于房屋的价值亦无张某丽的相应利益,结合张某丽在被拆迁宅院内与李某军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助费等张某丽应享有的利益。
关于房屋拆迁款的支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并不足以折抵1号房屋、2号房屋的购房款,李某军再行支付了7123.22元,李某兰虽主张该款项系其支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费用应认定为李某军用与张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以上购房款购得的房屋利益应归李某军、张某丽共同所有。
关于2号房屋,李某军曾签订《产权转移书》,认可2号房屋归李某兰所有,虽然张某丽称不知晓上述情况,但此后2号房屋一直由李某兰居住使用,且张某丽、李某军所列遗嘱中并未提及2号房屋,均能体现张某丽对于李某军认可2号房屋归李某兰所有系知情的,故2号房屋应为李某兰所有。
关于李某军所立遗嘱,张某丽认可遗嘱签名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遗嘱第一页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出反证,根据遗嘱内容,李某军在1号房屋内的财产份额应归李某文所有。
综上,法院结合《产权转移书》、遗嘱、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当事人实际居住房屋情况,并综合考虑腾退政策以及双方之诉辩意见,酌情对腾退利益进行分配。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宅基地拆迁离婚后如何分
●农村宅基地拆迁款离婚怎么分
●宅基地拆迁后离婚
●离婚动迁房宅基地有没有女方的
●农村拆迁安置房离婚怎么办
●拆迁安置房 离婚
●拆迁安置房离婚了有女方的吗
●宅基地拆迁离婚后如何分
●拆迁安置离婚后会收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