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慧、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按份分割院中五间北房、一间东房、二间西房,共计八间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国(1997年11月19日去世)与张某丽(2008年8月17日去世)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李某国的父母先于李某国去世,张某丽的父母先于张某丽去世。李某国去世后张某丽未再婚。李某国与张某丽夫妇于1982年经审批在院内翻建房屋八间(北房五间、东房一间、西房两间)。原告认为上述八间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国与张某丽所建,在二人死亡后,上述财产应认定为合法遗产。因二继承人并未订立遗嘱,上述财产应由各方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
被告辩称
李某军、王某芳辩称,我们认可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但父母死亡时,李某慧已出嫁结婚且户口已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父母死亡时,李某兰也早已出嫁结婚,婚后主动放弃申请宅基地,父母死亡后也明确放弃继承,被告仅有此一处宅基地和房产。
原告所诉请父母房产早已拆除灭失,现有房屋为被告所建、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两原告未曾对建房作出任何贡献,父母在世时早已确认所涉房地均为被告所有,不再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原告、村委会及邻里也早已认可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二原告均具有扶养条件和能力,但基本未履行过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均是按农村风俗履行的义务,那么按风俗习惯,二原告亦无权继承财产,即便是依据规定,仅此一项亦应不分或少分财产。
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国和张某丽夫妇共生育三名子女:李某慧、李某军、李某兰。李某军与王某芳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李某国于1997年11月19日死亡,张某丽于2008年8月17日死亡。
庭审中,李某军、王某芳主张:1.1982年由其二人以李某国的名义对涉诉房屋进行翻建,不属于父母的遗产范围;2.邻居、村委会、派出所均证明涉案房屋归二被告继承,且房屋一直由被告管理居住,在父亲过世后,该房屋对外一切手续均由王某芳以自己名义对外处理,可见李某国夫妇以实际行为确认房屋全部归被告夫妇;3.李某军、王某芳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慧、李某兰未履行赡养义务。
调查笔录显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据了解,李某军、王某芳夫妇赡养了父母,翻建了老房子;分家协议载明:“…大家就房屋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一、院内北房东两间、东房两间、南房东三间归李某军、王某芳所有。二、院内北房西三间、西房一间、南中三间、南房西三间归姬某5所有…”,分家协议底部有李某军、王某芳、李某兰签名,未载明签订时间。经质证,李某兰、李某慧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宅基地使用人是李某国,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实际情况不了解。
分家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遗产分配协议需经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并签字认可,而此协议是被告为了分立户口,李某慧因不同意故未签字,其认为不签字也可以分户;当时李某兰已参加工作,收入交给父母,李某慧已成家搬走,但每个月往家里汇钱,二原告也照顾了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给张某丽治疗的钱是张某丽的退休费,丧事双方均有出资。
庭审中,李某慧自述其于1979年结婚后搬离涉诉房屋;李某兰自述其于1980年参加工作,1985年结婚后在涉诉房屋居住,1989年搬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勘验,院内现有北房5间,西房2间,东房1间。李某军、王某芳主张在李某军去世后,其将北房房顶进行了改造,将东房、西房拆除重建,李某慧、李某兰对其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李某军、王某芳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院内北房五间、西房二间、东房一间由李某慧、李某兰、李某军、王某芳按份共有,其中李某慧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李某兰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李某军、王某芳享有百分之八十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1982年李某国、张某丽夫妇与李某军、王某芳夫妇在院内建造北房五间、西房二间及东房一间,房屋应归上述四人共同所有。李某国、张某丽的遗产在上述房屋中所占份额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等因素酌情确定。
李某兰、李某慧主张曾为翻建出资,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李某军、王某芳主张上述房屋不属李某国、张某丽的遗产,且二人在李某国死亡后将西房二间、东房一间进行翻建,未提交相关证据,李某慧、李某兰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某军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在院内,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李某军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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