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邹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案,张某租赁房屋,与房东王某约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清
【案情简介】

钟女士名下有1处店铺,位于我市的某商业街,现准备出租给他人经营餐饮,为防止纠纷,也使承租双方更好地履约,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房东钟女士与承租方李老板协商一致后,来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

钟女士称,其上一位承租户在拖欠数月租金后无故“跑路”,诉至法院后,从案子受理到拿到法院的审判结果,再到执行,整个周期时间相对较长,而且这个过程,钟女士不能及时收回店铺、重新出租来进行止损,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损失。钟女士在“吃一堑长一智”后,通过公证咨询了解到租赁合同公证的不少优势,钟女士和现在的承租户协商一致后,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进行了详尽细致的约定,同时还指导双方在合同中增加了以下条款:当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承租人同意出租方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公证处可以应出租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单方收回出租物的保全证据公证,出租人可以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出租房屋。另对还对双方进行催告通知时的送达方式、通讯地址等情况予以列明。倘若钟女士所担忧的上述问题再次出现时,其也可以及时收回出租物,早日止损。最后,房东钟女士与承租方李老板在公证员的指导帮助下完善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拿着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双方彼此都多了一份信任及安心。

现承租方诸如拖欠租金、租期届满时不腾退房屋等情况时有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而法院案多人少情况普通存在,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证,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可为出租人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公证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虔市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出租人):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乙方(承租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钟某、邹某与乙方李XX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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