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刘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伪造倒卖伪造有价值票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振

李某某、刘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持2019上海简单生活节真实门票(票面价值人民币320元)至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印之轩图文广告公司,以人民币10元一张的价格要求被告人刘某仿制该门票。后被告人刘某使用电脑软件为其仿制门票共6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9,200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谢某某、黄某销售其中两张门票。次日,谢某某、黄某持门票进检票口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经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对查获的涉案门票进行鉴定,系假票。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在案赃物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伪造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客观行为,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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