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2盗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属于金融诈骗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诗琴

雷某2盗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基本案情

一、盗窃的事实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雷某2在好友崔某家中借宿,趁崔某熟睡之际,偷拿崔某手机登录进入崔某微信账户,转款2700元至由雷某2掌控的其母刘某微信账户内。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雷某2在崔某家中借宿,趁崔某熟睡之际,偷拿崔某手机登录进入崔某支付宝账户,利用崔某手机账户共转款21860元至雷某2母亲刘某微信账户内。

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崔某发觉手机账户钱款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雷某2到案,雷某2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后将盗窃所得全部归还被害人崔某,取得了崔某书面谅解。

二、伪造金融票证的事实

2018年年底,被告人雷某2将其父雷某放在家中的一张2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偷出,将存单中的20万元分批取用一空,为防止被父亲察觉,雷某2通过网络找人伪造了一张2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放在家中。2019年9月19日,雷某持伪造的存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其账户已无存款,其所持存单系伪造。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雷某2到案,雷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用父亲存款并伪造存单的事实。雷某2父亲雷某向公安机关表示不追究雷某2盗用家中存款的责任。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2犯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雷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雷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伪造的银行存单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她人财物,价值24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2因盗窃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属自首,并如实坦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雷某2犯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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