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言研

*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

*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见)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即从*见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见公司”)进料后加工成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出口至台湾*见公司。*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歆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台湾*见公司进口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其中部分产品系上海*见公司加工复运至台湾*见公司,部分产品系台湾*见公司自行生产)在大陆地区销售。两家公司的股东均为MEMHIROPTE,LTD.,法定代表人均为束崇政。*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承诺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实际由上海*见公司承担。因*歆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系台湾*见公司自行生产,上海*见公司无法维修,需要返台更换,才能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为了加快售后服务进程,2011年4月至2017年6月间,经上海*见公司实际控制人束崇万(另案处理)决定,采用将*歆公司换货所需货物伪报成上海*见公司加工贸易料件的方式,从台湾*见公司保税进口至上海*见公司保税仓库,后通过人工夹带方式擅自将上述货物带离海关监管区,为*歆公司客户提供更换服务,并将客户退回的不良品带入海关监管区,冒充上海*见公司加工的制成品复运出口至台湾*见公司,骗取海关核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上海*见公司厂长,被告人孟某自2015年3月起先后担任上海*见公司部门经理、处长,负责管理上述换货业务等工作。经松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见公司共偷逃应缴税额515,274.37元,其中,李某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69,076.54元,孟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49,845.86元。2017年8月24日,李某某、孟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6日,被告单位上海*见公司缴纳了暂扣款200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见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5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孟某作为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46万余元和4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将涉案货物伪报为加工料件进口,以及标示RMA的记录均为换货记录等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在补充侦查前的供述为证,还有证人韩某某、续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电子邮件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单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系加工贸易企业,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系被告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明知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仍违反海关法规,擅自将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带离监管区,并骗取海关核销,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足以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无偷逃税款故意、被告人对偷逃税款不明知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两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缴纳了暂扣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