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莫某是古玩收藏家,2023年5月20日莫某在柬埔寨与国际物流公司A公司,约定运送该三件古玩,双方签订《进口运输报关代理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A公司需要将三件古玩运输至莫某约定地点;2、乙方负责报关的所有手续;3、乙方需要将报关后的手续文件送达甲方莫某; A公司将三件古玩运输至莫某手里,莫某现场签收,但未立马开箱检查,同时A公司也没有将相关报关手续移交给莫某。一天过后,莫某打开其中一件包裹,发现里面的古玩已经破损,莫某便找A公司,A公司辩称,物品签收前应当当场检查物品,签收后风险转移至对方。莫某询问A公司相关报关手续、纳税凭证时,A公司却一直不予回复。 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法条引用 对于古玩的出入境有许多的规定。 1.关于古玩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特别注意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明文规定特别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2.关于古玩的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法规,旅客携带文物进出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带文物为临时进境,还需复带出境,旅客需向海关申明,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旅客携带进出境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或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入境时均应向海关申报。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旅客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入境,应凭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象牙及其制品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产品,旅客携带入境时,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旅客所述收藏品是否属于国家文物,请向有资质的文物鉴定部门进行咨询。 笔者分析 本案中,A运输公司将三件古玩运输入境时,需要根据古玩的价格来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当莫某询问A公司相关报关手续、纳税凭证时,A公司一直不予回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A公司的做法有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A公司遗失了相关的报关手续原件,那么如果原件遗失后期给莫某造成了相应损失的,莫某有权向A公司追究相关责任;第二:A公司运输该三件古玩入境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合法纳税。A公司如利用违法行为将该三件古玩运输入境,则会违反《海关法》和相应的行政法规,更有甚者可能构成走私罪。 目前我国对于走私,都绕不开《海关法》,因为我国目前《刑法》当中虽然规定了十三项走私类犯罪,但是都没有具体明确叙述如何为走私,走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而本案中,A公司该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还需要具体的讨论。 从主观故意来看,A公司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入境境货物的应缴税额,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阶层来看,A公司提交不了相应的报关手续,和纳税凭证有可能已经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我们有理由相信A公司作出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笔者认为,A公司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 已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莫林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