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六一儿童节当天,徐某带着上小学的女儿小徐到古镜摄影为其拍摄汉服照片,摄影师为小徐一连拍了十张照片。徐某和小徐一起选了4张照片用于精修。古镜摄影的工作人员称加钱才能拿到剩余的6张照片。徐某想了想便放弃了剩余的照片,约定好取片时间遂带着小徐走了。三个月时间匆匆而过,当徐某再次经过古镜摄影的时候,她赫然发现,店里的橱窗里挂满了他女儿小徐穿着华贵汉服的照片,二话不说,她认定这些照片即为当初留在店里的。徐某立即找到了店里的工作人员,迫切地表明了自己的诉求,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使用这些照片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笔者分析 古镜摄影在未取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小徐的照片挂到橱窗展示,为了强调个人较为卓越的摄影技巧,展示给公众自己独特的创意,进而推广自身,甚至为谋取经济收益。对于这幅照片,我们可以明确,这是小徐的肖像,古镜摄影虽然通过独特的手法拍摄了这张照片,但并不能因此就将其随意使用。可以认为,古镜摄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徐的肖像权,因此,侵权责任应当由古镜摄影承担。换言之,古镜摄影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小徐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必须得到充分履行。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巩 爽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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