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未成年人充值游戏点卡,能否要求退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研

案例介绍

江某的儿子江小某今年10岁,平时爱玩名为《XX星耀》的游戏。2023年1月1日,江小某用江某的手机通过某APP看直播,在主播的诱导下,用江某的手机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该APP绑定了江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江某的支付宝账号向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点卡直营店”支付了5笔,金额共计6000元。并且购买点卡后,江小某还向该主播进行多次打赏,共计5万余元。当时江某对此并不知情。两天后,江某发现支付宝中的支付记录,询问江小某才得知此事。现江某要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充值款6000元,该公司拒不退还。

笔者分析

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该返还江某充值款?

应该返还。江小某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江小某在主播的诱导下进行打赏和购买游戏点卡,并且金额较高,已超出这个年龄段应有的消费能力。江小某的购买和打赏行为也明显超出了10岁小孩相适宜的程度。江某作为江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江小某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未予以追认,所以江小某花费6000元购买游戏点卡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江某充值款6000元。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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