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1、保证金金额:
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总包单位有多个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可免除保证金。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其新增工程可降低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可免交工资保证金。
2、保证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3、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2021年7月,为杜绝拖欠工程款、拖欠人工费,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约定的人工费数额、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3、建设单位应当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四级平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5、预警平台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