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哪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于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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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的
工作受伤并影响了劳动能力
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遇到这些情况
该怎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什么办理材料呢
大家可能有点摸不着头脑
别担心
小编这就带大家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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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可享受工伤待遇,鉴定等级与工伤待遇挂钩。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符合病退休或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社保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社保待遇。
02
鉴定受理分类
一、工伤鉴定
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伤鉴定一年后的复查鉴定;工伤康复确认;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
职工提前病退休、领取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03
申报材料
一、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结论书原件;
(二)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因病(非因工) 类劳动能力鉴定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其他类别的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04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延长30日)作出。
05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再次鉴定
职工对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复查鉴定
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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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电话
5日,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哈市人社局获悉,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迁新址了,地址为哈尔滨市第十医院,道里区顾新街788号。市民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报可“不见面”“网上办”,通过社保通微信小程序即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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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吕晓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流程
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规程》明确了全省开展统一的鉴定、确认项目,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在受理、现场鉴定、检查诊断、专家评审、出具结论等流程管理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
四川省人社厅官网截图
具体来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进行确认。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解读称,《规程》对所有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替换原规程附后的全套文书,将格式、内容和文号进行了统一,并作为标准模板嵌入信息系统,促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提速、增效。
同时,结合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等要求,《规程》最大程度精简办事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大内部信息共享的力度,凡是通过内部协同能够获取的,或者上一个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在鉴定程序方面提出,川渝两地、各市(州)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明确要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王培哲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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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
来源:行政法实务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复议的对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内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论是作出主体,还是行为内容都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实质是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际是一个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综合决策的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决策的内容是依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这一专业技术性问题作出判断,而非行政职权活动。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景祯。
委托代理人霍文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省长。
再审申请人袁景祯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宁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辽行终字第2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袁景祯申请再审称:辽宁省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辽鉴再字20130268号《致残程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单》(以下简称《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袁景祯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袁景祯对该结论不服,向辽宁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鉴定结论通知单》。辽宁省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告知书》,以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处理事项为由,不予受理袁景祯的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政府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综上,袁景祯请求本院: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判令辽宁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六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复议的对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内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论是作出主体,还是行为内容都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实质是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际是一个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综合决策的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决策的内容是依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这一专业技术性问题作出判断,而非行政职权活动。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辽宁省政府对袁景祯就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单》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辽宁省政府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不妥,应予纠正。
综上,袁景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景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高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婷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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