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公安机关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案件受理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般是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大队负责刑事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刑事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般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支队负责刑事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
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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