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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以前,柏某因多次违反交通规则而前往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但是,工作人员却拒不出具收据。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罚款应出具什么收据?不出具法律规定的收据的,当事人能否拒绝缴纳罚款?
律师答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上述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具体有两层含义:第一,罚款必须开具罚款收据,不得不开具罚款收据;第二,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这里所谓的“统一制发”,是指罚款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2)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具体也有两层含义:第一,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所谓“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是指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属于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该行为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事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