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陈先生驾驶自家的汽车外出旅游,在倒车驶出服务站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陈先生及时下车查看,对方车主只是轻微擦伤,车体有轻度的划痕。双方对责任认定没有争议,陈先生愿意承担全责,双方遂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定会调解吗?
律师答疑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