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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涵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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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关系、网络与财富、权力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通过精心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关系网络,个人及企业能够获取更为丰富的资源和机遇,进而推动财富的增长与权力的拓展。反之,财富与权力的累积又会反过来加深关系的紧密度并拓宽网络的覆盖范围,构建出一个正向循环的生态系统。

在此背景下,西方互联网与中国特有的五缘网络(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神缘、物缘等社会关系构成的网络)的结合,展现了一种独特的文化与科技融合现象。这不仅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思考维度,还孕育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马克·扎克伯格在28岁生日之际迎来了他的重大时刻。2012年5月18日,Facebook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交易代码定为“FB”,IPO定价为每股38美元,共发售4.2亿股,预计融资规模达到160亿美元。以此发行价计算,Facebook的估值高达1040亿美元,这家仅有8年历史的公司创造了美国公司上市的最高估值纪录。此次IPO也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网络公司上市案。作为“脸谱”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持有公司28.1%的股份,是最大的个人股东。这份在他28岁生日时获得的“生日礼物”让他的身价飙升至191亿美元,超过了谷歌的创始人拉里·佩奇和塞吉·布林,使他在全球富人榜上的排名跃升至第29位。

上市文件揭示了Facebook在2011财年的强劲表现。该年度,公司的营收达到了37亿美元,运营利润为17.56亿美元,净利润则为10亿美元。具体到2011财年第四季度,Facebook的营收为11.31亿美元,运营利润和净利润分别达到了5.48亿美元和3.02亿美元。

在用户数据方面,截至今年5月,Facebook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已攀升至9.01亿,日活跃用户也达到了5.26亿。值得注意的是,超过5亿的用户正在使用移动版的Facebook。用户们在平台上建立了高达1250亿个好友关系,每天的“赞”和评论总次数更是达到了惊人的32亿次,日均上传的图片数量也达到了3亿张。此外,超过700万款的应用和网站已经与Facebook实现了整合。Facebook还支持多达70种语言,其用户群体中,超过80%来自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地区,显示了其全球化的影响力。

脸谱的故事揭示了扎克伯格的财富积累方式与比尔盖茨时代的显著差异。扎克伯格并非依靠传统的软件经营实现一夜暴富,而是通过网络经营“人际关系”来获取财富。这一路径在十年前或许难以预料,但事实证明,关系、网络确实能构成一条通往财富的道路。这位28岁的美国创业者,巧妙地运用了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实现了自己的财富梦想。


在探讨“关系”一词时,我们不难发现,其在西方与东方语境下承载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西方,人际关系常被形象地比喻为“柴束式”(费孝通语),意味着个体之间如同独立的柴捆,彼此间缺乏紧密的联结。这种关系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契约精神,即双方通过明确的协议来界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在西方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商业合作,都倾向于被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即便是最为亲密的家庭成员,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也往往需要在超越血缘的层面上,遵循基于契约的诉求和法律的精神。这种观念强调个人责任与义务的明确划分,要求个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关系中的每一方都能清晰了解自己的角色与责任。

因此,在西方文化中,法律关系与契约关系构成了人际关系的基础框架,为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东方文化中,人际关系的处理往往呈现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特点。在这里,契约精神和法律约束作为表层的存在在传统的人际关系的构建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相反,作为实质性存在的亲情、情感和道德观念在维系人际关系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东方人不会让法律和契约来排斥亲情的介入,因为这会破坏彼此间那种水乳交融的紧密联系。为此,在古代社会,中国是德治大于法治,以德为主,以法为辅。

在东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缘”。这种“缘”与西方的“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蕴含着多重含义和独特的结构。一般来说,“缘”可以被细化为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等五个方面。这些“缘”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东方社会复杂而微妙的人际关系网络。

东方世界中的“关系”概念,往往建立在“缘”的基础之上,而将“法”剔除在外。这种关系强调的是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联系,而非政治或人为的干预。东方人遵循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则,认为人际关系应该顺应自然、和谐共生。

与东方文化相比,西方文化则更加强调个人本位和物质本体。这种文化差异导致了东西方在人际关系处理上的巨大差异。然而,正是这种差异使得东西方文化在相互交流和碰撞中产生了更加丰富多彩的火花。


关系与网络不仅是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同样也是通向权力的桥梁。

在全球化的大潮中,世界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全球化不仅让世界变得更加扁平,也使得个体从对契约和制度的依赖逐渐转向对网络与规范的依赖,人们的生存方式也从契约性生存转变为网络性生存。未来,世界体系的力量和权力结构将更多地依赖于网络原则的高效运作。这里所说的网络,不仅仅指源于西方的物质性互联网,更包括源于东方、以人脉关系为基础构建起的五缘网。

五缘文化恰好契合了全球化对网络时代的追求和精神。它能够为人类未来的网络化生存方式的形成,以及网络化的全球治理提供丰富的资源和极大的便利。

脸谱通过网络将关系进行网络化经营,有效应对了西方社会中人际关系碎片化、孤独化的现象。它将人际关系从传统的契约领域拓展到了网络领域,这一创新举措不仅帮助西方世界打破了孤岛效应,重新构建了人际关系,更在人际关系领域掀起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革命。

然而,无论是传统的“柴束式”结构,还是新兴的“网络化”结构,西方人际关系的本质依然是一种物质性的关系结构。尽管网络的高科技属性促使西方人际关系经历了显著的变革,从碎片式的孤立个体转向了以网络为媒介的群体性存在,实现了人际关系的网络化,但由于其物质本体属性的根深蒂固,西方的人际关系依然保持着其独特的西方特色。

东方世界的人际关系呈现出一种天然的网络状结构,这种结构既源自自然,又深深植根于观念本体和群体本位的生活方式之中。它超越了物质的层面,具备一种天然的属性。东方的网络式人际关系,既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也是深刻理性思辨的产物,是人们自觉接受自然启迪的体现。

这种人际关系网具有鲜明的整体性和超物质性,与西方的互联网在某些方面相似,却又有所不同。从物质性和科学性的角度来看,五缘网络因其非操作性和非科学性,在某些方面确实逊色于西方的网络结构。这引发了我们对东方如何借鉴西方经验的思考。

面对这一挑战,我们不禁要问:东西方两大网络力量是否有可能实现并网,从而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全球化的核心特征在于世界的扁平化与网络化。这一趋势推动下,最为显著的事件莫过于东西方两大网络的融合。两大网络的合并所催生的力量,其强度远超主权国家与任何族群,具备跨越时空的绝对优势。在未来世界政治格局中,对权力的角逐实质上转化为对网络的控制力竞争。而对终极权力的追求,则聚焦于五缘网与互联网融合后所形成的新型权力模式的构建,这标志着对传统与历史的一次深刻超越。

两网合并在理论层面确实展现出了其可行性,且这一趋势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悄然兴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截至2022年12月底,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了10.67亿大关,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互联网普及率的显著增长。互联网已经深深融入到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网络虚拟空间成长起来的“90后”和“00后”群体,正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推动社会变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五缘网络蕴含着丰富的文化资源,然而,许多这些资源仅以遗产的形式存在,如同端午节,它们被动地隐藏在民间,任其自生自灭,这对于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弘扬构成了阻碍。这些传统文化,或处于自然状态,或被忽视遗忘,或被置于博物馆中收藏,正随着时间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

若能借助互联网的力量,通过“中文.CN”的形式将这些文化在互联网上复活,构建一个全面的文化保护与弘扬体系,那么,以五缘文化网络为依托的传统文化将焕发出新的生机。让五缘网络与互联网“并网”,将打造出一个庞大的资源库与展示平台。若能将“中文.CN”域名打造成展现华夏传统文化的一扇窗,那么,全球更多的人将能通过这扇窗,深入了解并亲身体验到鲜活且深厚的中华文明,从而进一步彰显中国的软实力。

相较于东方,西方的两网合并似乎并未如期发生,且明显滞后于东方对西方的学习进程。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西方社会先天缺乏建立在“缘”与特定观念之上的五缘网络。他们难以通过科技和物质性的语言来操控东方复杂的人际关系网。

西方社会难以改变自己的文化基因,这种先天性的不足导致他们缺乏理解和领悟东方“缘”文化的灵性和能力。因此,他们难以超越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实现互联网与五缘网的深度融合与并网。

尽管西方社会在经营关系和网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从而实现了对财富的最大诉求,但在构建和追求未来权力模式的过程中,他们却深受西方文化天然缺陷的制约。如何超越自我,成为西方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大挑战。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潮中,传统的“文化中国”已主动迈出了向“网络中国”转型的步伐。从原本自然状态的五缘文化网络,我们已进化至一个更为复杂且自觉的复合网络形态,这个网络既包含了深厚的五缘文化底蕴,又融入了西方的互联网技术。这种中西合璧的融合,不仅预示着网络中国时代的到来,更将产生远超简单相加的复合效应,即1加1大于2的奇迹。

在网络中国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努力将五缘网的独特优势与互联网的广泛连接性相结合,这种结合在生存原则上与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精神不谋而合。当网络中国从这两大网络中汲取资源,并借助它们的平台力量腾飞时,它就像一只插上了双翅的雄鹰,能够在更广阔的天空中自由翱翔,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潜力。


目前,“网络中国”尚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然而,一个虽不浓厚却能遍及全球的华人网络体系已初见端倪,“网络中国”的雏形开始显现。随着全球化步伐的持续加速,依托互联网与五缘网络的力量,我们将能够广泛联结全球华人社会与华夏资源,致力于弘扬华夏文化,构建一个拥有独特内在结构与层次分明软实力体系的宏伟蓝图。

中国文化天然具备的网络优势,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借此网络自然形成的广泛国际联系,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些优势不仅是中国构建自身全球战略的重要基石,也是积极打造软实力、增强国际影响力的强大基础和源泉。

中国正稳步迈向传统文化的复兴之路,在五缘网与互联网的交织中,逐步找回并彰显自身的本质特征。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不自觉地引领着一种全新的政治范式,这一范式旨在适应全球化的浪潮。东方文化,以其深厚的王道底蕴,展现出了软实力超越硬实力的独特魅力,软形态相较于硬形态更显丰富与包容。

在构建以软实力为核心的全球战略体系时,中国应当毫不犹豫地担当起先锋的角色,无论是在体系的结构、形态,还是在实现的路径上,都应走在世界的前列。正如近代西方在推行霸道、建立以硬实力为基础的近代国际体系中遥遥领先于东方一样,如今的中国,在推广和实践以软实力为基石的全球战略上,同样有能力引领潮流,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贡献独特的东方智慧与力量。

在追求财富与权力的道路上,关系与网络的积极互动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深刻理解并巧妙把握关系与网络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推动个人乃至国家向前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关系与网络的文化战略建设,通过强化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

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发展,离不开宽广的发展空间。而这一空间的开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如何构建和利用好关系与网络。只有当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各种关系资源,构建稳定、和谐的网络环境,才能为中国的未来发展铺设更加坚实的道路,让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在哪

“我写的论文,为啥要给不认识的人挂名?”

2022年,在北京市读书的硕士研究生小房在投递一篇关于AI的论文时,被导师临时要求加署名,“给了我几个名字,顺序都排好,让我列上去”。对此,他的第一反应是疑惑。

因为,在这份署名名单里,除了负责撰写论文的小房本人、提出论文方向的导师、两位提供过帮助的学长外,还有一位此前从未参与研究的“不认识的人”。对此,小房怀疑“可能是其他研究生”,但他并没有深究。他想,只要自己还是“一作”(第一作者),加谁的名字都不影响毕业,便接受了导师安排。

小房的遭遇并非个例,学术界的署名乱象已不是新鲜事。

2019年,美国国家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所的团队对6700 名国际研究者进行在线调查,发现有 46.6% 的研究者对作者署名出现过分歧,37.9% 的研究者在署名顺序上存在争议。2022年5月,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其中11起是“不当署名/虚假署名”。

近期,重庆大学“本科生发 14 篇 SCI 论文” 事件也让学术不端问题再次进入人们视野。根据校方通报,该本科生的父亲是该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在校期间安排孩子参与自己主导的科研项目,并在论文中给孩子署名,即“存在论文和专利署名不当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学术工作者来说,论文署名不是小事,不仅意味着学术的荣誉与责任,更事关评奖、评职称等切身利益。但在现实中,时常有人辛苦写完论文,在署名阶段却被别人“摘了桃子”。没贡献还“硬蹭”署名、贡献不够却强行“升咖”……论文署名,为何成了“权力的游戏”?

论文应该如何署名?

谁有资格在论文中署名?这个问题学术界早已有共识,即要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说来简单,可在论文的撰写中,如何界定“实质性贡献”呢?

目前,国际学术界通行署名规则采用的是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1985年以来提出并修订的“四项贡献标准”,我国在2022年颁行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同样参考了该标准,即:

一、对论文的构思或设计有实质性贡献,或采集、分析、解释数据;

二、起草或者深度修改论文重要的知识内容;

三、参与最终版本的确定,并知情同意论文投稿;

四、同意对工作内容负责,以确保能回复调查,以及解决与研究工作准确性和诚信有关的问题。

2020年,美国国家信息标准协会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贡献者角色分类(CRediT)标准”,将论文贡献进一步详细划分成14类,比如:总体构思、数据管理、规范分析、资金获取等等,国内外有部分期刊也采用该标准。

图片来源:《科研诚信建设背景下贡献者角色分类(CRediT)标准解读及应用建议》

不过,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乔锦忠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在这些基础性的原则之外,不同的研究领域中也保留了一些约定俗成的署名习惯。比如在理论物理、数学界,由于理论的贡献程度比较难衡量,作者署名通常按字母顺序排列。

署名为什么容易乱?

尽管对于论文作者的署名,国内外学术界均有明确的指导标准但“抢”署名、“蹭”署名现象仍不时发生。

首先,有受访学者介绍,目前论文署名的原则性说明,多为宽泛表述,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有待细化。尤其在跨学科合作或大型科研项目中,面对几十乃至上百人的科研团队,如何评价每个人的“实质性贡献”并对此排序,缺乏普适的量化标准。

“比如,在实验室培养制度环境下,项目是导师申请过来的,仪器设备材料是导师提供的,研究方向是导师确定的,论文是导师把关的,尽管文字部分是学生完成的,也很难区分,谁的贡献一定比另外一个人的贡献大。理科论文署名还可以通过双第一作者的做法而得到解决,而很多文科成果,只有第一作者才重要,矛盾也会多一些。”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洪成文举例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赵精武副教授指出,开放协作的专业化科研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论文署名涉及的“作者贡献度”标准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对于如何判断作者的“实质性贡献”在具体操作层面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乔锦忠表示,除了部分研究人员恶意“抢”“蹭”署名之外,更多时候,导师“挂名”“署一作”并非本意。“部分期刊有一些‘潜规则’,不愿意刊登研究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的文章,或者期刊明确找导师约稿,导师把机会交给了学生。这类情况下,把导师的署名提前,某种程度上是在帮助学生更顺畅地发表文章。”

不过,乔锦忠也坦言,在部分高校、科研单位,对于恶意“摘桃”、“蹭”署名,现有的监管体制仍有待完善。

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内部监督多依赖于自身的行政部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往往“不告不理”。洪成文介绍,在目前的学术生态中,导师对学生拥有绝对“权力”。学生何时开题、答辩、毕业,科研补贴给不给、给多少,有没有科研项目,完全由导师直接决定,如果想毕业、有补助,学生自然得听导师的话。

因此,面对“学术剥削”“署名寻租”,大部分学生、基层研究人员不会也不敢举报。即便有人举报,有些高校也往往会出于对人情、利益的考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14年,厦门某大学博士生公开指控曾经的论文导师,忽视学生贡献且不让其在论文中署名,但后续媒体报道显示,涉事校方对此“冷处理”;2020年,上海某高校甚至被曝出集体造假,一篇论文署了13个名字,其中还有与论文所涉专业无关的行政人员。

作为发表论文的“把关人”,期刊方面对论文署名也往往只限于形式审查,如作者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某科技期刊编辑小葛(化名)指出,“编辑终究是外人,像论文贡献度这些问题,属于作者内部的共识”“他们商量好了,对外怎么说都行”。

科学要“求真”

正如乔锦忠所说,由于学术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度,对于论文署名乱象的治理,并不容易,少不了多方共同参与。

首先,署名标准需要细化。北京某高校博士生导师方达(化名),长期从事科研诚信研究,据她介绍,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细化相关规则,比如2022年发布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署名的最低要求,厘清此前模糊的“通讯作者”的定位、跨学科研究出现“共同第一作者”该怎么处理等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奇常年从事高等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他也指出,学术组织、专业团体、研究立项或科研经费分配等机构可以更积极作为,提供相应的学术规范引导,包括什么是好的学术行为和操守、如何在实践中遵循这些行为操守、研究生或本科生应该满足什么前置条件,才能够获得参与科研活动的资质等等。

其次,增加对论文署名的审查、监督环节。目前科技部已经尝试通过智能检测工具,主动监测可能存在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部分高校、科研单位也在内部主动进行倒查,要求署名作者提供实际贡献说明,有的机构还推出“预公示”制度,在论文发表前对内确认署名。

期刊方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赵精武副教授建议,建立规范且标准的“贡献说明”制度很有必要,现在部分期刊在文章正式发表前会要求署名作者提供“实质性贡献”的说明。

对于已经被举报的涉“署名不当”等行为,李奇建议,要提升学术监管的专业性和透明度,“比如按照对论文成文贡献的百分比计算, 署名的排序就会更简单;按照有没有参与文章的写作来考量,是否有权署名也会更简单。”

他认为,除了研究人员的工作单位,高校、科研机构需要参与调查外,科研项目的资助方也可以独立参与调查,互相印证结果;同时,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等各层级应该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发布,以便于公众监督。

此外,惩罚力度也需要加大。2022年,科技部等部门发文,对“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科研失信行为,列出通报、撤职等系列处置措施, 还新增“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关部门将对进“黑名单”者进行联合惩戒。中科院也多次发文强调对“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等不当行为“零容忍”,严重违规者将“终身追责”。

“要对典型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动用行政管理手段,拿续聘与否与此挂钩,进行威慑,而且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还公平于学生。”洪成文说道。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重视诚信的学术风气,让学术界自发形成重视声誉机制。乔锦忠指出,“学术界是一个没有警察的社会,要靠声誉维持”“如果一旦被证实学术不端,学术生命就终结了,这会是很严重的惩罚。”

因此,此次“本科生发表14篇sci论文”事件中,涉事研究人员被撤职、取消导师资格等,就是个很好的警示。只有当乱署名、抢荣誉遭严惩,规范署名、尊重他人贡献成为学术工作者共识,署名乱象才能从根源上得到治理。

论文署名不是小事。知识的贡献者应该拿到应有的认可,学术应该回归纯粹。毕竟别忘了,科学的初心是“求真”。

转自:央视网

来源: 平安江苏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173号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7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长 陆治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雷海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5年5月19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

第四条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第七条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未使用网号、网证但通过其他方式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用户与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享有同等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仅限收集网络身份认证所必需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不得将相关数据用于用户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以外的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依法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年龄标识信息,用于支持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完善监督制度,有效保护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举例说明

1.

思不出其位。

——《易经》

2.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是一种基本素养和职业操守。

3.

专注本职。每个人都有特定的职责范围,将精力聚焦于本职工作,能深入钻研业务,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工作价值。

4.

权责对等。权力与责任相互对应,在自己的职位上,拥有相应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不能超越权限行事。

5.

尊重秩序。社会是由不同的层级和岗位构成的有序体系,遵循所处位置的规范和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序运转的基础。

6.

自知之明。清楚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位置,不盲目自大或好高骛远,避免因过度越界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人际关系紧张。

7.

明确职责。详细了解自己工作或角色的具体职责和边界,制定清晰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行动有的放矢。

8.

权限管理。知晓自己的权力范围,在决策和行动时严格遵循权限规定,不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9.

沟通协作。与不同岗位的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他人职责,在需要合作时明确各自分工,避免职责不清和工作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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