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公司为员工所投人身保险在员工调离后是否有效?
【关键词】保险公司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保险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之妻C)投保,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保险公司从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C被分到被告人保公司工作,后C从人保公司调往P保险公司工作。同年,人保公司作出业务批单,以C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C。医院确诊C患癌症。
患癌后,C曾两次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以C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给C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C提起诉讼,同年因癌症恶化死亡。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在员工调离后保险合同是否已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
1.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万元;
2.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重审: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要旨】
保险公司为员工所投保险在员工调离后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员工虽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在调离原工作的保险公司后,依然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调离后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保险合同并未解除,保险人仍然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个人原因工作调动申请
●保险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更改保险受益人是什么行为
●保险调动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如何理赔?
●保险公司集体跳槽处理
●保险公司员工可以调动工作吗
●保险公司经常换人
●保险公司个人原因工作调动申请
●保险公司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