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告诉你,动产质权人,是可以控制、占有质押的东西的;他还能收到那些东西产生的利息;要是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的话,他就有权先把钱拿走;当然啦,他也得好好地保管好质押的物品;不能随随便便地去使用或者处理它;最后,当债务清了以后,他就要把质押的物品还给人家!而且,他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要遵守老实诚信和公平公正这两项原则,千万别乱来,伤害到出质人的利益!另外,他还要允许出质人在不影响自己权益的前提下,把质押的物品拿回去修修补补。
二、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明确是何种债权,比如是借款债权、买卖合同债权等,以及具体的债权金额,这是质权存在的基础。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需确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具体时间范围,它关系到质权的行使时间节点。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对质押的动产要详细描述,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以便准确界定质押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四)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明确质权人在何种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关键,要约定清楚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异议登记是指,当真实的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时进行的登记操作。
这项登记措施,在性质上属于一项保障真正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权益的短期急就章,用以暂时中止已经经过登记并载入不动产权属登记薄的权利人所享有的处理权能,将这些行为视作无效或有待证实其效力的状态;对那些未参与争议的第三方来说,异议登记则能够巧妙地阻止他们根据登记簿的公信力来获取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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