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乃是大相径庭的两种保证形态,体现其差异的关键在于用以充当保证标的之财产种类的各异。
其中,动产质押以有形且实实在在存在的各种动产债券作为保证的标的;而权利质押则聚焦于无形且抽象的各类权利,如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以下将对两者进行详尽阐述:动产质押。
在此种形式下,出质人(即借款人或第三方)需将动产移交给质权人(即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的坚实后盾。
若债务未能按期履行,质权人有权出售或折价这些动产以清偿债务。
权利质押。
此种形式涵盖了诸多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举例来说,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
若债务未能按期履行,质权人便可接手并行使这些权利,以确保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尽管这两种质押方式皆旨在保障债权的安全性,然而在担保物的类别、移交方式以及实现途径方面却存在显著差异。
二、动产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相关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质押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在当事人就质押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时,合同即生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出质人尚未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质权并未设立,质权人此时不能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区分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的时间节点。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使合同生效。同时,要关注质押财产的交付情况,以保障质权的有效设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动产质押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若抵押人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其抵押财产,将被认定为无权处置行为;
当第三方满足善意取得的相关条件时,便可据此善意取得该财产。
一旦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第三方将无法再主张善意取得,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有效抗辩。
反之,如未进行抵押登记,则第三方仍有可能被视为善意,进而构成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和共同点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在哪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什么意思呀
●动产及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
●动产质押所有权归谁
●动产质押合同模板
●动产质押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期限多长
●动产质押效力范围
●在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的生效意味着质权的成立
●动产质押的生效需要登记吗
●动产质押的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自()生效
来源:头条-动产质押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动产质押后还能抵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