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南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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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治安处罚

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手机号码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广告推送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推销短信,个人信息的泄露让人们的生活不堪其扰。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电话号码,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经顾客同意,私自将顾客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各类微信拉新群内,供他人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软件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利几元至十几元不等。截至案发,张某某非法获利9876.5元。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据此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今年6月30日,雄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9876.5元;在省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永久删除全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雄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志洲认为,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给群众带来极大不安全感。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是打击的重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作为雄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彰显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鲜明导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身处哪个岗位,都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群众亦要增强防范意识,在维修、缴费等需要他人操作手机时,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业务范畴,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专家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秦伟指出,数字技术的应用在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率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极大,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诱骗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引发多种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及公益诉讼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作为与担当。

本案中,法院于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指出张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层面,综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法院也提醒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本案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从社会效果层面来看,推动了全社会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合力,增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

本报记者 张晨 整理

来源: 法治日报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几年

日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刑某的落网,连云港警方历时6个多月缜密侦查,辗转福建、湖南、河北、上海等省市3000余公里,成功打掉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获涉案资金100余万元。经查,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竟高达400余万条。

“断卡”行动发现可疑线索

2021年1月,连云港赣榆警方在开展“断卡”行动中,发现辖区男子贾某从网上购买了大量未实名的电话卡,经工作初步判断其有倒卖电话卡的嫌疑,而该行为是 “断卡”行动主要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公安机关遂对贾某立案侦查,并于1月13日将其抓获。

抓获犯罪嫌疑人

到案后,贾某对倒卖手机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多次催促尽快结案,这一反常举动让办案民警察觉到了异样。经工作,民警发现贾某多个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巨大,不定期会有全国各地的账号给其打款,其个人也会不定期往一些固定账户转账。对于这些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贾某却闭口不谈,只承认自己倒卖手机卡。但民警深入调查发现,贾某曾在三个月内向不同手机号码充值了30余万的话费,这与倒卖手机卡行为明显不符。

抓获犯罪嫌疑人

随后,赣榆警方通过深度分析研判,锁定了6名与贾某有巨大资金往来的人员,发现他们通过QQ向他人传送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倒卖手机卡,大量交易流水,传输公民个人信息,种种证据表明贾某等人涉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青口派出所副中队长王维栋说道。

一笔特殊转账暴露“上上线”

经过一段时间侦查,办案民警基本确定了所有公民个人信息是由贾某提供,前期锁定的6名嫌疑人均为贾某的下线。“通过对贾某账户交易流水再次梳理,我们发现他是使用虚拟货币比如‘火币’‘USDT’等进行变现获利,以此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网安大队许丁驿介绍说。

在锁定了以贾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身份信息后,赣榆警方派出多个抓捕小组分赴福建、上海、河北等地开展工作,一举抓获6名嫌疑人。可就在民警对贾某账户交易流水进行梳理时,却发现与其转账交易过的账号高达上千个,乍一看并没有可疑之处,这让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表面越是看起来没有问题,越说明问题藏得更深”,办案民警决定第三次对贾某账户交易流水进行分析研判,果然有了重大发现,其中一笔1253元的转账记录让贾某的上线露出了马脚。

抓获犯罪嫌疑人

围绕这笔特殊转账记录,民警决定对贾某进行提审,而贾某坚称这笔转账是转错了。面对贾某的狡辩,民警对收款账号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账户是贺某所有,而贺某是计算机专业出身,很有可能是其利用所学计算机知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售卖。今年3月份,办案民警在贺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作案用的电脑等物品。

循线追踪揪住“中间人”

贺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发现其卖给贾某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明显少于贺某掌握的数量,由此民警判断贾某的上线不止贺某一人。围绕这一侦查方向,民警对二人账户交易流水再次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发现一名叫“水”的人员与贺某有多次转账记录,而与贾某交易则使用的是虚拟货币。

嫌疑人之间微信对话

“这名叫‘水’的人员应该就是贺某与贾某的中间人,只要将其抓获,整个案件就会水落石出。”办案民警胡顺永分析道。经过缜密侦查,民警锁定了中间人“水”的落脚点在福建省龙岩市,其真实身份为郭某,办案民警遂赶赴福建龙岩开展工作,并于4月9日将其抓获。后经大量工作,办案民警将团伙成员刑某抓获归案。

至此,以贾某、郭某、贺某为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悉数到案。

揭开犯罪团伙神秘面纱

据了解,该犯罪团伙共分为四级,第一级是编写爬虫软件窃取个人信息的贺某,第二级是中间人买卖个人信息的郭某,第三级是购买个人信息推送诈骗链接的贾某,第四级是贾某多名下线。

嫌疑人发展下线对话

经查,贾某在倒卖电话卡期间通过网络结识了郭某,得知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实施诈骗获利,后成为了郭某下线,自己又发展了多名下线。而郭某通过网络与贺某结识,得知其会编写网络爬虫软件,能从网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遂与贺某达成交易,从贺某手上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将个人信息分为网上购物、买卖房屋、投递简历等类型发给贾某,贾某再将贺某提供的诈骗链接及诈骗话术分发给下线,通过短信等方式精准推送给“客户”,从而实施诈骗获利。短短几个月时间,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达400余万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目前,以贾某、郭某、贺某为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10名主要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新型犯罪,近年来,此类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是客观行为表现多样,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主要表现在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此类案件大多通过网络,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为了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警方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对因企业行为、工作需要大量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单位,就公民信息安全问题专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企业增强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同时也要求各企业负责人加强单位员工的法制教育,预防单位职员发生利用职权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

此外,今年8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将于11月1日施行,将有力整合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个人在购买房屋、投资理财、登记快递等过程中,要注意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广大群众在网上购物、交友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如果收到陌生链接,要仔细甄别,切勿轻易转账汇款。一旦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保存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来源: 江苏警方

公职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要分别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要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售、违法提供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要予以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同时,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3.民事责任。对于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造成公民财产、名誉等损害的,还要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

1月21日,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公安机关通报一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

通报全文如下:

近日,我区发生一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1月10日,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公安机关接到网民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个人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的文字和图片,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网安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确定发布者范某。经核查,范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将自己了解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引起了部分网民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范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有人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网警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宁夏网警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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