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合同强制执行条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翔涛

申请人:李某琳,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3月17日,身份证号码51xx0317XXXX,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095332XXXX。

法定代表人:童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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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7455.79元,大写:柒仟肆佰伍拾伍点柒玖。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2023年10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琳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琳与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23)渝0112民初XXXXX号,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琳支付层高不足的违约损失7435.79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重庆中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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